美国现行商标法-1948《兰哈姆法》
美国现行商标法是1948年颁布的《兰哈姆法》,于1982年10月作最后一次修订。根据美国商标法当企业在商业中使用名称或徽标时,可以自动获得普通法意义上的商标权。不过,虽然但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均受到一定程度保护,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在联邦法院的保护程度高于未注册的商标—(《兰纳姆法》第43(a)条)。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簿分为主簿与副簿两部分,这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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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行商标法是1948年颁布的《兰哈姆法》,于1982年10月作最后一次修订。根据美国商标法当企业在商业中使用名称或徽标时,可以自动获得普通法意义上的商标权。不过,虽然但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均受到一定程度保护,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在联邦法院的保护程度高于未注册的商标—(《兰纳姆法》第43(a)条)。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簿分为主簿与副簿两部分,这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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