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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一、简要说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二、办理途径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变更的书件格式
   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就商标局档案中记录的代理人进行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和或代理人印章。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 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5)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6)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
             (7)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8)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变更规费
   每件变更申请应缴纳规费5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商标局给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9、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异议复审、驳回注册复审申请的代理人的,须直接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申请的代理人不能通过《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实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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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计算计软件著作权登记(操作细节)

1、 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 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邮寄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三层301(邮编:100007)
      现场办理地址:雍和大厦西楼一层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版权登记大厅
      咨询电话:010—68003934、64097080
      查询电话:010—68003220
      邮寄材料查询电话:010—68003516
      登记费用咨询电话:010—64097165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方为有效。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目前国外法人因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其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会有所不同,但文件中的基本信息项应至少包括1、法人名称;2、注册日期、3、注册地、4、注册证明编号、5、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著作权人为香港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
    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
    9、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北京联系地址,我中心将不做邮寄处理。
    10、为提高工作效益,缩短工作周期,我中心办理登记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如,补正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将主要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邮箱地址。
    补正期限: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申请人需在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11、办理软件登记申请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申请费和查询费用通过银行汇款的,请务必将费用汇入以下专用帐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银行行号711201)
    帐户名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银行帐户:7112010189800001174
    注释1:费用的交纳人应为申请人或代理人,如因交费人与申请人或代理人名称不一致导致登记申请延误的,责任自负。
    注释2:交费期限: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在缴费通知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交费,逾期未交费的,视为撤回申请。
    12、软件著作权人如果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有两种:A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以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B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即以转让方或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13、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转让、承受、质押、变更的,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合同当事人办理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质权合同当事人办理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软件登记人办理变更或补充,软件登记人或利害关系人办理撤销软件登记申请时,均需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申请,查询结果是办理上述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查询结果有效期为两个月,超过期限的,申请人须重新办理查询。查询申请表需在线填写。
    14、办理免征小型微型企业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提示:
    申请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请到我中心网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栏目中,了解免征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相关手续。如办理免征的,请勿汇款。
    通过邮寄方式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需将《小型微型企业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和《办理免征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申请清单》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邮寄我中心。
    现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需在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后,持《小型微型企业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到我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办理免收登记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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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注册商标的程序

 一、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未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注册人死亡/终止后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打字或印刷的《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书》; 

  2、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自然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该自然人死亡注销户籍的证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文书。 

     (2) 商标注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或公司法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注销证明(包括该企业的注销证明、注销公告和注销档案材料)。 

     (3)商标注册人是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该法人或组织原登记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材料;或批准设立该法人或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法人或组织已经撤销或注销的证明材料;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证明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由保存原件的单位签章,或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 

  3、仅适用于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4、申请人仅提供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据的,不视为注册人已经终止。 

  5、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登商标公告。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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