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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具体来说,商标权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1)企业、事业单位: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社会团体:即提供服务或经核准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的需要使用商标的社会团体;

(3)即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体工商业者;

(4)个人合伙

(5)自然人(具有一定的限制);

(6)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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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行为认定中涉及的几个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该条的构成是否必须直接指明诋毁的具体对象?

        反法调整的商业诋毁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指明诋毁的具体对象的名称,即并不要求诋毁行为人指名道姓,但商业诋毁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可辩别的。

   2、哪些种类的信息属本条所指的虚伪事实?

        没有事实依据的,没有经国家有权机关生效文书确认的,并且会对市场其他竞争者造成否定性评价的信息。

   3、商业诋毁的语言有无具体的要求?

        反法并未对商业诋毁的语言作出限制,诋毁语言并不一定要求有感情色彩,无论是包含诸如憎恨、羞辱、藐视的语言或者说是骂人的赃话,还是不带任何感情色彩的陈述,只要其中涉及的事实是虚伪的,无中生有的,并因此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就构成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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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虚假宣传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我国《所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解析: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经营者违反该法任何一条规定,只有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即使行为人的经营行为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也并非都可以主张,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2、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

         3、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

         在某些情况下,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违反行政法律,并受到行政处罚。但并非所以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行为都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仍然要对其行为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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