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况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亦可人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特定情形下加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允许被作为商标使用 。 我国 《 商标法 》 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况 :
( 1 ) 外国政府 、 国际组织和官方机构的同意或者授权 。 这种同意或者授权需要以书面文件证明 。 如果某一商标已经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的 , 可以视为同意或者授权 。
( 2 )中含有与国家名称形同或近似的文字 , 但其整体是单位或企业的名称 , 不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 , 德意志银行 、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文字商标通常都可以做商标使用 。
( 3 ) 商标中含有国家名称或者和近似的称呼 , 但是整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 , 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混淆的 。 比如中华鲟 , 虽然含有中华字样 , 但整体是客观存在的动物名称不会引起误认 。
( 4 ) 商标含有 “ 五星 ” 、 “ 红旗 ” 字样或者 “ 五星图案 ” 、 “ 红旗图案 ” , 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 , 不判为与我国国旗 、 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 比如将红旗渠用作文字商标 。
( 5 ) 判断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是否可以用作商标 , 基本的原则在于消费者看到具体的某一标志 , 不会将其与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产生误认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