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不可能垄断“双十一”的使用权——“双十一”商标大战
此事件的起因大致是这样,在今年“双十一”来临之际,各大电商平台在宣传店中都或明或暗的打出“双十一”这张牌。此时“双十一”的发起人天猫举起注册商标这把大斧毫不留情的劈砍下来,要求其他电商平台停止使用“双十一”这三个字,同时给媒介机构发函要求停播其他电商的广告。
就在各方看客认为天猫已经形成对“双十一”垄断时,各大电商的广告重现,阿里巴巴COO张勇也在双十一国际布局的发布会上称:“双十一不止属于阿里巴巴,也属于全体电商。”
“双十一”到底属于谁?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开曼岛)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于2011年11月1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三件商标在35、38、41三个类别中的共计九件商标注册申请。后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并公告,核准了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
按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依法享有专用权,未经专用权人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注册商标。
自此我们可以看出,阿里巴巴对“双十一”商标在35、38、41这三个大类中的指定服务项目上是依法享有专用权的,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指定的服务项目。注册商标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就是注册商标使用的范围,也是划定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基础,简单说就是,你的注册可以用在什么地方?别人在哪些地方不能用你的商标?
阿里巴巴的“双十一”注册商标的指定服务项目如下:
第35类:
- [3501——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 [3502——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
- [3503——替他人推销;]
- [3506——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
- [3507——会计;]
- [3508——寻找赞助;]
第38类:
- [3801——电视广播;新闻社;]
- [3802——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信息传送;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提供因特网聊天室;移动电话通讯;远程会议服务;]
第41类:
- [4101——培训;]
- [4102——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
- [4105——电视文娱节目;节目制作;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 [4104——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
- [4107——经营彩票;]
严格来讲,“双十一”注册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的指定服务项目上的专用权是属于阿里巴巴的,没有错。但阿里巴巴确不能以此为由阻止其他电商平台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双十一”,理由是其他电商平台的使用行为,并不在上述服务项目的保护范围内。
不对啊!上面第35类不是已经写了“广告”吗?
没错,但此广告非彼广告。这里35类的“广告”是指广告服务而不是广告本身。换句话说,这里的“广告”是一个服务项目,例如:某个企业对外提供的广告服务,未经许可的广告公司或是其他提供广告服务的媒介在经营中使用“双十一”会侵犯此项权利,而不是广告的发布者或广告内容本身。
上面这些服务项目中容易引人误解的只有“广告”这一个项目,其他的都没有问题。“商业信息”就是为企业提供市场、产品等商业信息咨询的服务;“电视广播”就是向公众提供电视广播服务,一般是电视台,比如电视台的台徽需要指定这个项目。
这样看就清楚了,阿里巴巴确实享有“双十一”在指定项目上的商标权,但并没有涵盖其打击目标的行为性质。对于其此次的"维权"行动,严格来讲涉嫌权利的滥用。
最后,简单分析一下京东等其他电商的行为,既然他们没有侵犯阿里的商标权,会不会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呢?商标分类有45个,目前几乎所有的类别都有人注册了“双十一”。
笔者认为,他人的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理由很简单,他们使用“双十一”根本就不是对商标的使用,专业一点叫“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想请问任何一位读者,您会因看到京东的广告中出现“双十一”而认为他的商品或是服务由阿里巴巴提供吗?或是您会因此产生与阿里巴巴有关的联想吗?
无论是京东还是聚美,苏宁或是1号店,“双十一”只是对某一天日期描述,更进一步是对一个节日的称呼,而这个节日是由每一个参与者创造的,双十一绝不止属于阿里巴巴,也不止属于全体电商,它属于整个社会。
正如,“红双喜”品牌的持有人无法禁止人家结婚贴喜字;“福”品牌的持有人不能把家家户户门上的福字揭下来;“长城”品牌的持有人不能让长城改名,当“双十一”成为了节日,它就是节日,而不再仅仅是商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