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著作权法,连接马拉喀什条约
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将原先所允许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从而大大拓展了权利限制的范围。这一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我国批准加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下称马拉喀什条约)做准备。
2013年6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上,缔结了世界上第一部以对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为主题的国际条约——马拉喀什条约。该条约要求各国规定对权利的限制或例外,以便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向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下称阅读障碍者)提供。
中国是世界上阅读障碍者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但由于彼时著作权法和相关条例的规定远未达到条约的要求,我国迟迟未批准加入该条约。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扫清了我国批准该条约的法律障碍。
首先,修改后的条文将“盲文”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的作品版本)”。这也意味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六项有关允许通过网络“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的规定也必然会进行修改。
其次,修改前的规定只允许“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也就是仅对复制权和发行权规定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六项允许通过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作品(电子盲文),也就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了权利限制。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则使用了“向其(阅读障碍者)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用语。此处的“提供”显然含义较广,并不限于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
最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允许不经权利人许可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本的“作品”范围并没有像马拉喀什条约第二条第一款那样,限于“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示”,这并不是立法的疏漏,而是有意为之。
需要注意的是,在未来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明确规定允许不经中外视听作品权利人许可,在电影院或为在阅读障碍者聚集的康复或疗养机构播放伴随声音解说的电影,以及将电影制作为带有声音解说的版本并制成光盘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或者在验证身份后通过网络供阅读障碍者点播或下载,是有充分条约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