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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商标之争

“半岛”商标之争

   
 

拥有80多年历史的全球知名酒店品牌与新兴地方同名酒店品牌的不期而遇,引发了酒店行业一场“半岛”之争:设立于广东省东莞市的常平半岛酒店认为其申请注册的“常平半岛酒店CP Peninsula Hotel”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系由其独创设计,应被依法核准注册;半岛酒店集团的下属企业半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商标系对其在先注册的“半岛”和“Peninsula”等系列商标的摹仿、抄袭,不应被核准注册。
  历经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行政诉讼,该案日前一审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对被异议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裁定。
商标近似引发纷争
  据悉,2004年6月,常平半岛酒店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馆、酒吧等服务上。初审公告期内,半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随后,半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半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引证的3件在先确权的同类别“半岛”及“The Peninsula”等相关商标,在发音、书写和内涵等要素上构成相同或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
  在商标异议复审阶段,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商评委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作出对被异议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一审维持撤销裁定
  常平半岛酒店不服商评委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明显不同,足以让普通消费者区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并非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并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注册不会误导消费者。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定被异议商标分别与3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相关裁定。
  针对该案,有知识产权专家表示,该案中被异议商标极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系为引证商标系列商标之一,误认为常平半岛酒店为半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在常平地区开设的连锁酒店或特许加盟酒店,从而导致混淆误认。同时,半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商标商号一致,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在住宿、餐饮酒店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常平半岛酒店应知晓其在先商标商号及其知名度。
  该人士还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市场主体对于商标等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日益加大,商标与商标之间出现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在所难免,但是在选择商标注册及商号登记时要避免搭便车的嫌疑,以免遭遇不必要的权利纠纷,甚至使辛苦培育的品牌因为相关商标权利的纠纷而付之东流。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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