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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知识产权顾问

庆丰包子遭遇商标侵权

本报讯(记者 蔺丽爽)昨日,庆丰包子铺宣布将展开打假维权行动,目前已发现十余起商标侵权行为,正在组建律师维权团队,一一回击。

“长沙世界之窗”签合同时隐瞒真实目的

长沙公园世界之窗在春节期间向游客开售“北京城外、独家供货”的庆丰包子,两个包子一碗白粥售价10元。而在北京,猪肉大葱馅的庆丰包子一两(共3个)售价仅3.5元。价格贵味道又不好,“长沙世界之窗”销售的庆丰包子引发消费者“吐槽”。

庆丰包子铺新闻发言人徐林表示,经过该公司调查,长沙这一公司2014年1月18日与庆丰包子铺广渠门店签订订货合同,但合同中并未说明其采购庆丰包子的真实目的,1月22日采购5000个包子,1月31日开始在活动现场进行销售。

“老北京人都知道‘顶汽’包子最好吃,也就是包子从出屉到上桌,不超过30分钟,如果超出这个时间,包子馅中的汁水会浸入发面皮中,口感会变差,”徐林告诉北青报记者,“长沙大世界方面如此长时间的储存,使用任何方法都不能保证庆丰包子的口味和品质。”

未经授权卖庆丰包子属侵权

从庆丰门店购买包子再空运至长沙销售这种行为违法吗?华天集团法律顾问李长贵律师表示,“长沙公园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庆丰包子来了’作为广告语,并在包装、餐具、招牌中均使用了‘庆丰’注册商标。这些行为都没有经过庆丰包子的授权和允许,属于侵权行为。”

李律师进一步解释称,长沙这一公司采购庆丰包子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未经授权再次销售,属于侵害庆丰包子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公司并不具备餐饮经营的能力,调取长沙市工商局的资料显示,这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并没有餐饮。

李律师认为,虽然客户进行了采购,但是并没有得到庆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以庆丰品牌为噱头进行商业活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组建律师团队维权 

庆丰包子“火了”后,已遭遇大小侵权伤害十余件。庆丰包子铺表示,将展开打假维权行动,对已发现的十余起商标侵权行为,组建律师维权团队一一回击。

李律师表示:“外埠有些地区自己开出‘庆丰包子铺’,在百度地图中搜索都能找到店铺地点,我们将进一步核实情况。还有些淘宝店家做‘代购庆丰包子’的生意。对于这些侵权行为,庆丰包子都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于坊间传言庆丰在外地开店一事,徐林表示,截至目前,除北京市区180家门店及河北燕郊的3家门店外,北京庆丰包子铺总部尚未在其他任何省市及地区特许授权开设庆丰包子铺。而今年北京的连锁店还将严控品质,对于不合格的门店将有关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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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嘀嘀打车”涉嫌侵权

浙江在线02月26日讯 打车软件大战持续升级,“嘀嘀”与“快的”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品牌。

  昨天,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动联系媒体爆料,称嘀嘀打车涉嫌侵犯商标权,“嘀嘀”这个品牌早在两年前就已经被浙江本地一家电子公司注册了。

  昨天下午,记者赶到了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负责受理的两位律师许戌枫和贾宏表示,他们是受这家企业的委托,并出具了相关证据,并表示已经开始收集证据,必要时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委托企业的利益。

  不过,律师也表示,之所以在这个时候通过媒体发布,也是希望借助此事扩大企业知名度,以希望获得公正的裁判。

  “嘀嘀”商标早已注册

  “嘀嘀打车”申请曾被驳回

  浙江的这家企业全称叫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妙影”)。昨天,记者也电话联系上了企业法人吴旭华,她确认委托了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商标事宜。

  昨天下午,在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为了证明“嘀嘀打车软件侵权”,许戌枫和贾宏律师先后给记者出具了两块证据:

  第一块,证明“嘀嘀”的真正拥有人是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首先,早在2012年5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批准核发了商标“嘀嘀”,核定使用类别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注册人是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有效期为10年。其次,2013年7月13日,商标局批准,“嘀嘀”商标转让给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妙影”)。这两家公司的法人都是吴旭华。

  第二份,证明嘀嘀打车软件尚不拥有“嘀嘀”商标。“嘀嘀打车”商标还在申请中,申请人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时间是2012年11月28日。

  随后,记者也向中国商标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唯一在线查询商标注册信息的网站)进行核实,“嘀嘀打车”软件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科技)产品,软件投放市场使用后,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申请了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打车”,2014年1月1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1月27日,总局收到复审申请,目前正在复核。

  北京小桔:

  目前已与律师积极沟通处理

  照此,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认为:“嘀嘀打车”是在“嘀嘀”被注册才向商标局申请的,整整晚了半年。贾宏律师介绍说,根据我们的了解,“虽然字数不同,但是两个商标的显著性都在‘嘀嘀’两字上,因为名称接近,‘嘀嘀打车’第一次申请已经被驳回了,现在他是第二次申请。我们认为嘀嘀打车软件名侵犯了杭州妙影的商标权。”

  昨天下午,记者也向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科技)发去了采访提纲,询问商标纠纷,昨晚8点多,小桔科技市场部负责对外发布的周女士短信回复:“嘀嘀打车官方表示,目前已与律师积极沟通处理,有进一步消息会及时通知你们。”

  杭州妙影:

  并不急于上诉,先收集相关证据

  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到底是做什么的?在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公司宣传册上显示,这也是一家从事开发智能交通系统软件的公司,目前正在杭州市场推广一种名为“智慧行”软件,该软件主要是提供杭城交通的实时路况。贾宏律师解释说,在公司的远景规划中,已经将“打的宝”、“公交宝”等类型软件列入开发计划,只是暂时没有投放市场。

  他们是在2013年下半年,随着打车软件大战的升级,知晓了嘀嘀打车。“刚开始杭州妙影也没想到嘀嘀打车属于侵权,直到现在嘀嘀名气越来越大,感觉到可能会影响到自己公司利益,在咨询我们之后发现被侵权了,所以决定采取法律措施。”

  贾宏律师坦言,向媒体爆料有两个目的,一是借此扩大自己(包括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知名度,其次,希望放大信息,获得一个公正的裁判。接下来,他们不会急于上诉,而会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嘀嘀打车的市场占有率和获利情况,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杭州妙影的维权利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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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错曲作者名字也是侵犯著作权

 歌曲被制成专辑公开发行,但曲作者名字却被歌手错写,引起著作权纠纷。近日,曲作者席笑华拿到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歌手索南扎西和广州可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可心文化)构成侵犯其著作权,判决歌手索南扎西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8万余元。
作者遭改名
今年48岁的原告席笑华,为固始县慈济高中英语教师,从小酷爱音乐。2006年年底,他根据网络词作者“一片心”提供的歌词,谱曲做成《有你才是最美的天堂》的歌曲小样在网络发布。2009年,席笑华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歌曲《有你才是最美的天堂》进行登记,并取得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数字音乐版权注册证书》。
2008年年底,被告索南扎西与原告协商签订《授权委托书》,原告同意将音乐作品《有你才是最美的天堂》改名为《最美的天堂》授权于歌手索南扎西演唱,歌手索南扎西有使用权、发行权、终身演唱权、网络推广权、彩铃发行权。彩铃收入由歌手索南扎西和曲作者席笑华两人共同拥有。
2010年10月,被告索南扎西给原告发来录唱的《最美的天堂》,同时在网络进行了发布。但是,歌曲发布时,被告索南扎西却将词曲作者的名字换成了自己。原告发现后通知其不得违约,索南扎西置之不理。同年12月,被告索南扎西在网络上发布MV,并将词、曲作者写成“席晓华”,原告再次询问,被告索南扎西谎称不知道原告的姓名。
2012年年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判定索南扎西侵犯席笑华曲作者署名权,要求索南扎西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万余元。被告索南扎西一直没有进行赔偿。
后经原告了解,2010年12月,被告索南扎西还与可心文化签署了个人专辑的出版授权书。《最美的天堂》位列授权书所附音乐作品清单的第4首,其词、曲作者是“索南扎西”。
2012年年初,原告在固始歌吧发现自己拥有版权的原创歌曲《最美的天堂》,其词、曲作者的署名变成了“席晓华”。
2013年1月,原告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固始歌吧、索南扎西、可心文化三被告停止侵权,被告索南扎西赔偿原告“侵权赔偿费”20万元。近日,此案开庭一审。三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错名是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席笑华对《最美的天堂》之曲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认定《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被告索南扎西没有根据协议向席笑华支付报酬,还以曲作者的身份传播涉案作品,出版专辑,构成侵权,赔偿原告席笑华经济损失8.81万余元。
被告可心文化虽然授权取得《最美的天堂》的发行权,但在未加以审核《最美的天堂》曲作者著作权人归属的情况下,制作涉案作品唱片、传播发行专辑,属于对原告涉案作品署名权的共同侵权。可心文化应停止出版、发行、销售含有涉案作品的光盘及MV。同时,根据固始歌吧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认定其没有尽到销售商的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停止播放涉案作品的责任。
席笑华的代理律师表示,截至目前,该案已过上诉期限,被告未提起上诉,法院判决结果已生效。如果被告不停止侵权行为,不进行赔偿,执法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金。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秦三宽主任告诉记者,可能有人认为,歌手把词曲作者名字改为歌手本人属于侵犯著作权,写错词曲作者名字,则不构成侵权。其实,词曲作者名字被歌手擅自去除或者有意无意写错,都构成侵权。该案也给艺人提个醒,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受益者,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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