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支付专利侵权案一审告终,微信不侵权
2019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涉及微信扫码支付被诉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未落入原告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没有侵犯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是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该专利既要求保护一种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也涉及如何实现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
在该案中,两原告仅主张其中的方法权利要求,也即权利要求14,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权利要求14系一种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可以分为“采集—解码—辨识—是否匹配—是否采集—给出相应结果”这六个步骤:1. 采集多字段二维码;2. 解码多字段二维码;3. 辨识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4. 分析是否匹配;5. 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6. 根据是否被采集、储存过,分别给出第一结果和第二结果。
两原告主张:该字符串就是涉案专利中的“多字段二维码”,问号之前的部分为“第一字段”,问号之后的为“第二字段”,认为被告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开发的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实施了上述六个步骤,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100万元。
被告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则主张不侵权抗辩,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没有采用步骤一、三、四、五、六,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凡客公司还主张其与财付通公司签订了支付协议,只是购买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属于善意使用者。
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与步骤六中“储存”相等同的技术特征: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侵权适用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禁止专利权人 “两头得利”损害公众利益。涉案专利权人在无效案件口头审理中已经明确指出改变状态的技术方案并不属于涉案专利“储存第二字段”的内容。因此,两原告在侵权诉讼中将“储存第二字段”和“修改预支付交易单的支付状态”做等同解释不能得到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微信扫码支付实施了权利要求14步骤一、二、三的技术方案,但不具有步骤四、五、六的技术特征,未包含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微信扫码支付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微卡公司、卓望公司关于微信扫码支付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