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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适用条件

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制止他人抢注、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商标是否驰名仅是客观事实,并不经过认定而产生。认定驰名商标,是对商标驰名 的客观事实在个案中的法律确认,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鉴于此,为遵循按需认定 原则以及规范和统一司法认定范围,同时,为防止当事人单纯地获取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不正当地追求法律保护以外的其他意义,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解 释》第2条对于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作出了规定,即只有在审理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企业名称 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且在第3条中规定了不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从不同角度对驰名商标司法认 定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定。

 

    (一)关于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的规定

 

    《解释》第1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及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 定。”并规定了3类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民事纠纷案件。其中第(1)项规定的“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是指原告以被告使 用的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原告请求保护的,既包括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也包括驰名的注册商标。第(2)项 规定的“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是指原告以被告使用的企业名称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侵犯为由,提 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第(3)项是指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 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的纠纷。此种情形本质上属于第(1)项规定的情形,只是以抗辩或者反诉的形式出现。

 

    (二)关于对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的规定

 

    《解释》第3条规定了对于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的民事纠纷案件,其第1款第(1)项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 据的”。此种情形是指商标驰名不是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要件事实的情形。如原告认为被告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 似的商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但经审查,原告、被告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的;或者即使不属驰名商标,也可以主张被诉企业名称的使用行为构 成不正当竞争的。在这些情况下,被诉侵犯商标权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即使不审查和认定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是否驰名,亦不影响对原告权利的保护。 第1条第(2)项规定的“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是指商标驰名虽系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成立的要件事实之一,但因不具有其他法律要件事实,该被诉侵权行为不成立,故无需审查商标是否驰名。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 商标不相同或者近似,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成立,也不需要再审查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是否驰名。

 

    关于驰名商标与域名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过在审理相关类型的案件时,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在《解释》的制定过程中,也曾在草稿中规定过“以 注册、使用的域名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诉讼”也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并公开征求过意见,而公布施行的《解释》删除了相关规定。主要是考虑,只要 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注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即可以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的权利就可以 获得保护和救济,无需再以认定驰名商标为前提条件。由于域名的申请、注册较为容易,如以认定商标驰名作为对抗此类域名注册或者使用的前提条件,易于使当事 人自行注册域名并据此提起诉讼寻求认定驰名商标,达到故意“设局”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此类现象已多为有关方面所诟病。鉴于此,继续沿用域名司法解释的做 法,在此类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既无必要,又易于被滥用。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规 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条规定已对于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不再作特别要求。为统筹解决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与《解释》的 协调适用,并切实有效地遏制滥用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现象,《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 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1)项的规定处理”,将此类案件作为不予审查驰名商标的情形予 以规范,并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

 

    (三)关于商标驰名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在个案中为保护驰名商标权利的需要而进行的法律要件事实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的范畴。为尽量减少当事人利用驰名商标认定追逐其他不正当 利益的机会,《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 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这里的“判决主文”是指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判项,即裁判文书中“判决或者裁定如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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