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将知识产权侵犯纳入个人信用机制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
此前,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过低,造成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创新活力。
本次《意见》明确,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并提出将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马秀山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说到产权,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个人房产。实际上,产权不仅包括物权这样的有形资产,其内涵正逐步丰富和扩展,人们对于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在逐步提高,而无形资产当中,知识产权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
此次《意见》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方面,作出了更加清晰的规定。
《意见》指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马秀山告诉记者,国家历来关注产权保护。从改革开放初期在农村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上世纪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无时无刻不体现出国家对于产权保护的重视。
“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于无形资产的重视在企业层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以前注册一个公司,有形资产注资和无形资产注资的比例是由工商总局来判定的,因为人们还是注重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的比重。而现在,这两个方面的注资比重可以由企业合伙人之间自主协商决定。国家更多起到监管作用。这一个小小的改革,却能反映出人们对于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的重视。”马秀山说。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则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产权保护提出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同时,《意见》也从法制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给出了明确的要求。《意见》要求,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
将知识产权侵犯纳入个人信用机制
除了从侵权惩治措施、惩治力度层面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以外,《意见》还在诚信、信用记录方面进行了规定。比如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马秀山表示,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以前一直处在试行当中,此次《意见》再次提到并将其作为一种工作机制,应该说是一次进步。
马秀山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能否有效将产权侵犯行为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还需要多部门配合以及诚信机制平台建设,从目前来看,国家提出了好的完善思路,但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中央文件是切中时弊的,文件的发布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整个社会提供‘定心丸’具有重要作用。”常修泽说,中国改革开放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时刻,当下提出并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