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思”商标之争
日前,因山东泗水大安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泗水公司)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普利思矿磁酒”商标,遭到了济南普利思矿泉水有限公司(下称普利思公司)异议。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判决维持关于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4789003号“普利思矿磁酒”商标,由泗水公司于2005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普利思公司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随后普利思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普利思公司表示,其据以引证的“普利思”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普利思公司建立了唯一、特定联系,且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在先驰名商标的抄袭和复制,具有主观恶意。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1953235号“普利思”商标,由普利思公司于2001年6月申请注册,于2002年9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啤酒、饮料制剂等商品上。
商评委审理认为,普利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随后,普利思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山东省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而泗水公司注册地位于山东省,如近似的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相关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白 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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