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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商标纠纷案 当『黑人牙膏』遭遇『黑人蚊香』

黑人商标纠纷案 当『黑人牙膏』遭遇『黑人蚊香』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黑人牙膏”品牌持有人好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杜某彬、广州市黑人日用品有限公司、广西发昌香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杜某彬、黑人公司、发昌公司共同制造、销售的蚊香产品外包装上印有的黑人头像形象图案,侵犯了好来公司对引证图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好来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黑人牙膏商标:“黑人”和“DARLIE”,原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国际业务公司--好维公司,在1985年5月申请注册的文字图形商标。这些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30类和第21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


好来化工公司作为好维公司的关联公司,于1933年在上海成立,先后在中国台湾、香港等地设立了生产基地。并于1980年委托美国人亚美·瑞拿对“黑人牙膏”上的黑人形象图形作品重新设计。采用一个戴高帽、露齿笑、穿西装打领带的半身男人头像,以洁白牙齿突出牙膏美白洁齿的作用,表达美好寓意。在最终作品头像完成后即向市场推广,延续至今。


2002年3月,广州市黑人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彬就被诉侵权图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129592号图形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蚊香等商品上。随后杜某所在的黑人公司,授权发昌公司制造、销售产品外包装上印有的黑人头像图案的蚊香产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2014年,好来公司向白云法院起诉称,四被告进行了答辩:杜某彬辩称,好来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对作品的著作权,并且商标一直是有效状态;既未超出核定范围,也未对商标标识做任何修改,是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发昌公司则辩称,黑人公司委托其使用第3129592号商标生产蚊香产品时,已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等相关材料,发昌公司已尽审慎注意义务,不应对使用该注册商标之不利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易初莲花公司则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图案否存在著作权、著作权人是谁,易初莲花公司无从得知,进货查验环节如何审慎也不可避免,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白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各方当事人举证的现有证据来看,无法确定争议商标著作权人为好来公司,在被告提供相反证据,好来公司又无法证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好来公司不能向诸被告主张其相关行为侵犯了争议商标的著作权。


据此,白云法院驳回了好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好来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被诉侵权图案的图形商标在二审期间被宣告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好来公司有形成证据链的关联证据证明其主张,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杜某彬和黑人公司又无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已足以判定引证图案著作权归属于好来公司。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及后果等因素后,全额支持好来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


好来化工公司作为好维公司的关联公司,于1933年在上海成立,先后在中国台湾、香港等地设立了生产基地。并于1980年委托美国人亚美·瑞拿对“黑人牙膏”上的黑人形象图形作品重新设计。采用一个戴高帽、露齿笑、穿西装打领带的半身男人头像,以洁白牙齿突出牙膏美白洁齿的作用,表达美好寓意。在最终作品头像完成后即向市场推广,延续至今。


事实上,围绕争议商标,双方已多次过招。2007年,原商标局就好维公司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作出裁定,核准注册争议商标。好维公司不服,于2007年9月申请复审。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1月作出裁定,核准争议商标注册。随后,好维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好维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10年10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14日,好维公司及好来公司对争议图形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杜某彬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月作出判决,驳回杜某彬的诉讼请求。杜某彬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上诉。


为了减少商标纠纷,防止商标被山寨,很多企业在开始准备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开始布局,甚至进行全类别注册商标。此外,品牌LOGO在注册商标之余,要及时进行版权登记,以防止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一旦被他人抢先注册或者登记,将会对品牌的经营带来影响。除此之外,还要有意识的注册防御性商标,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与其商标图样相同的商标,或防止他人者以相似相近的图样注册。

最后修改于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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