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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绝对条款导致的商标驳回,如何应对?

什么是绝对条款导致的商标驳回,如何应对?

一、关于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对于商标代理机构及代理人而言,这一规定已是老生常谈,亦是商标申请中需格外注意的重要事项。但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其在根据企业文化和特点构思商标时,常常会忽略这一点,许多申请人认为只要自己的独创商标中避免地名作为前缀出现就万事大吉,可事实并非如此。

以被驳回的申请商标“海阜康”为例,商标局所出示的驳回理由为“该标识中‘阜康’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该被驳回商标申请人是一家专注海洋生物科技研发的公司,“海阜康”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文化独创的商标,其意为“海洋丰盛的物资带给人们健康”。虽然申请人赋予了商标美好的寓意,但是却忽略了商标中包含的“阜康”二字实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使用在商标中极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在商标审查中,极易被商标局驳回不予注册。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除了要注意在先是否存在近似商标以外,也需要注意商标中的某些部分是否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从而降低商标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二、关于商标中缺乏显著性元素的审查

 

许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为了突出企业特色,通常在商标后加“科技”、“生态”等词汇与商标作为同一整体申请注册。殊不知,在商标审查中,这完全是一种画蛇添足的行为,商标很可能因为这些词汇的存在,而被以“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为由驳回。

例如“吉秀生态园”以及“玉横生态”,这两个商标均因以上理由被商标局驳回。因此,我们在此建议申请人尽量不要在商标中添加上述类似词汇。除此之外,若申请人本身并非为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亦不建议在商标中体现“集团”等字眼。

 

三、关于商标谐音部分可能具有不良影响的审查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每一个经营者都希望自己的商标独特新颖且为广大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因此近些年来,各种各样富有创意的谐音商标应运而生。但随着商标审查的日益严格,经营者在追求商标创意的同时,也需要注意谐音商标可能存在的不良影响。

申请商标“巡哺坊”于第35类及第43类申请注册被驳回,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中‘巡哺坊’易被误认为‘巡捕房’,其是帝国主义在旧社会时期的租界内为压制中国人民而设立的巡捕办事机关,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保险小蜜”与第35类中申请注册被驳回,驳回理由为“该标识中‘小蜜’,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由此可见,虽然谐音商标能够更加生动形象地突出企业及产品服务特色,但其也有可能在传播的过程中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审查中,除了对于在先权利是否冲突的严格审查外,商标显著性、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等也是审查过程中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

最后修改于 2019年10月13日
商标顾问

逾十年专注商标法律事务专业顾问, 官方认定优秀代理人,对于商标注册授权、变更、续展、转让、许可、争议、异议答辩、驳回复审、撤销等领域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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