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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专家建言:提高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成本

围绕着“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等销量篇广告语,加多宝方面与王老吉方面已展开多起诉讼,至今尚未有终审定论。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相关市场主体行使自身的权利。对此,人们盼望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审理并给出最终裁判,是可以理解的。如果确定存在侵权违法行为,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判定其侵权责任。
此外,在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受害人难以得到充分合理经济补偿的情况。这由多重因素造成,在专业上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则是举证和收集证据困难。
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调查取证工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诉讼的结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须举证证实其遭受的具体损失情况或者侵权者因侵权所获取非法利益的确切数额。但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往往是受害市场主体的市场信誉和占有率,而对这两者的举证难度甚大。
对此,原告方面不但要注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的搜集,也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后果的证据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等。同时,法院应严格依法办事,对于证据在其中一方而其故意隐匿、做假证、不如实陈述的,应依法予以规制,依法公正严肃处理案件,发挥诉讼对违法行为的强有力规制作用,使正义能够通过诉讼得到申张。
张玉敏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企业的一切行为,归根结底是为了争夺市场,为了利润。“全国销量第一”广告也是为了这一目的。但是,“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法第三条),“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四条)。
一般来说,经过一连串的败诉之后,加多宝方面对于其系列广告的法律风险应当是有预见的,但是其仍接连推出涉嫌违规广告,这说明,加多宝方面不但将广告作为扩大影响,提高商品知名度的重要手段,而且将诉讼作为一种炒作手段,而且这种炒作是低成本的。目前一审判决的几起案件中,一起赔偿1080万元,两起各赔偿40万元。1080万元的赔偿额,说起来不算低了,但是,与这种炒作所带来的商业利益相比,则是小巫见大巫。
此类纠纷,一般而言属于不正当竞争,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只能比照商标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失赔偿额就很难证明和计算,虚假广告类不正当竞争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则几乎是无法证明和计算的,这既是为什么赔偿额不高的原因,也是行为人不怕输官司,把打官司当做炒作手段的一个原因。
在王老吉方面与加多宝方面因广告引发的系列纠纷中,法院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法院判决构成虚假广告后,应将判决文书送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广告法实施行政处罚。这样,司法和行政手段互相配合,有望遏制虚假广告之风泛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正当经营。
陈建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市场竞争主体最坦荡的品格就是要敢于对消费者说实话,不说实话的市场经济主体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看起来这是一个浅显的道理,但却也是个不容易做到的规则。
从法院已经作出的几件案件的判决看,加多宝方面显然是用错了“正名”的方法,把“正名”变成了“诋毁”和“虚构”,因此其被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王老吉方面的损失是必然的结果。
从目前的判决结果看来,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得以维护,而消费者也从这样的判决中得知了品牌真相,得知了商品的来源。但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对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力度确实存在制裁不够有力的现象。当前,通常原告要支付大量的调查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费用,但被告则通常被认定只需要承担其中一部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即时社会影响看,被告的行为甚至可以被认为是支付了一小部分广告费,却做了一个大大的广告。法院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
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败诉成本低、风险小,乃是侵权案件或不正当竞争案件难以抑制的重要原因。对此,除了赔偿额之外,法院还可依法支持被告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的主张。在消除影响责任的承担方面,有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通常要求投放误导广告者将大约25%的广告预算用于投放纠正广告,即如果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广告费为1亿元,其应支付给原告用于消除影响的广告费为2500万元左右。
“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输了官司赚了钱”之怪相,显然架空了立法者的意图,无法阻止和威慑侵权行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威慑力来维持。希望能剥夺侵权者所有不正当利益的时刻早日到来。
与此同时,竞争需要遵循相应规则,维护竞争秩序。如果竞争一方的广告语持续变换但均构成对特定主体的不正当竞争的话,可以认定就主观恶意,施以更为严厉的民事制裁措施,实为必要。
针对特定主体的不正当广告语,市场负面影响巨大,很可能在短时间内就掏空竞争对手的商誉,误导消费者。在认定这种竞争行为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方面,应当充分发现受害人在整体市场中的损失,必要时可以借助于熟悉市场损失计算的专家来认定具体的损失额及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个案判决,不仅要解决该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需为市场竞争秩序“明示”规则。
关永宏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加多宝方面使用涉案广告语属于明显涉嫌实施虚假广告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故意“傍”其他品牌的商誉、销量,以误导消费者把“加多宝”与”王老吉”商标及产品混同为一种关联产品,目的是为了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产品的市场声誉来牟取自己的声誉扩大及市场利益。
加多宝方面是有备而来,抱着“吃定”“王老吉”的态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及判决没有让违法的”加多宝”方面付出应有的违法成本。
加多宝方面如果作为新品牌进行宣传推广,显然成本太高。傍“王老吉”、利用“王老吉”的商誉进行连续性操弄宣传,是“加多宝”短时间占领市场的最为有效、最节省成本的“策略”。但这无疑违反了法律、违背了商业诚信。加多宝方面的涉案行为属于不良的商战广告策略,对其他企业具有负面的误导作用。应当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惩罚性赔偿,对这种连续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同时,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加大判赔数额,提高其违法成本。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广告语之争,可谓由来已久。从最初的商标争夺战、“红罐”包装装潢纠纷,到如今的一系列有关“加多宝”广告宣传用语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两个凉茶巨头之间的利益之争已愈加白热化,公众面对错综复杂的商业竞争局势也已经有点“不知所云”。所以有必要就目前两者有关广告语的纷争进行简要的理论分析,从法律与市场发展这两个层面给出可靠的结论。
首先,从法律上看,所谓“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加多宝凉茶7连冠”等描述,均是不真实的,已经构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有关“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则。引人误解和虚假宣传共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必要内容,二者缺一不可。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既要看所宣传的相关信息是否有事实依据;也要看消费者是否受到了该虚假信息的欺骗和误导。比如加多宝有关“10罐7罐”“7连冠”等宣传,就目前的销售数据与具体情形看,其使用的数据的确存在问题,这一点广州、重庆等法院在一审时也均予以了确认。其一,2012年5月才推出的“加多宝”凉茶,不可能有连续7年的销售冠军的记录。其二, “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的销售数据也是建立在2012年5月以前的销售记录上的。所以,这实际上是在被判不得继续使用商标之后,加多宝方面“曲线救国”的策略,以便持续占有“王老吉”品牌的商誉。
其次,市场主体在进行商业与市场行为时,必须同时受到法律与商业道德的规制,而规制的最终目标在于构筑良性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国目前不仅在凉茶市场,在其他诸多市场譬如电动车市场,均存在不当商业宣传行为,大量比较类或隐射竞争对手的广告语与广告宣传泛滥。而在市场竞争环境比较好的国家,竞争对手之间的注意力不应当放在如何踩低对方,而应当放在如何提升自己上面。正如同样在饮料领域的百事可乐与可口可乐,在经历互相较劲的错误时期后,最终回归到增加产品特色与增大区分度上,一个主推年轻活力的概念而另一个立足于经典与传承。
最后,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都要依法严格处理,加大违法者成本,构建健康、理性、良性的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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