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商标专用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升至300万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商标专用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升至300万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审议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专用权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升至300万元。
据新华网8月27日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与会的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现行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为50万元。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将这一上限提高到了300万元。
白志健委员认为,这次商标法修订加大了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相关的规范内容更加明确了,处罚的标准也更加具体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但也有部分组成人员建议,应进一步完善现行商标法条款,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杨震委员建议,一是要加大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以体现给被侵权人更多的保护;二是要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且产品质量很差并影响到被侵权人商品销售的加重处罚,以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只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我认为太轻了。”冯淑萍委员说,对于这样的恶劣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在我国商标代理行业,虚假法律文件、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等现象屡屡出现。为此,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刘政奎委员认为,这一规定“很有必要”,建议再增加一句“并向社会公开”,这样更便于社会的监督。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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