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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最高法院规范 老字号再也不能乱用了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5日电从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了第一批12四项指导的情况下,各级法院在审判中提供了类似案件的参考。

这4个案例(指导案例57-60号)依次是: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在即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老字号”保护问题。法院指出,不同的是个人或企业的“老字号”非历史渊源将是“老字号”或它注册为商标,以宣传其“老字号”的历史,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合法的竞争。同时,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个具体的案例是这样的:法院经审理查明,1898年与德福素食餐厅开业,在此期间1916年至1956年,一直由骏于洪跑,我重光,谷拥作三代。在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德福以”公司享有很高的声誉。 1956年,由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与德福斋一站式服务的企业。 1998年,合川桃厂温江分公司第1215206注册了“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在30类,即,蛋糕,桃片(糕点),可可制品,人造咖啡的范围内批准。 2000年11月7日,代表成都批准德福同一家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的变化。成都德福公司使用“旧”,“百年老店各种产品包装”的字样,“'同德福牌'桃说明:在清朝时期创建的”德福同牌'桃片(或1840),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等等。成都与德福公司网站“关于”页面“合川研究资料(第二部分)”关于它的历史同德福斋餐厅“与德福”牌合川桃片宣传。

2002年1月4日,小华玉于拥琢的儿子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体名称德福合川桃片的老厂,桃片的工作范围,自产自销的小食品。在2007年,它的名字改为与德福厂重庆市合川桃片的字体大小,取消后。 2011年5月6日,重庆市德福与建立的公司,小华玉,糕点的工作范围(烤糕点,熟面粉糕点)生产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6626473号:“我1898年福光”图形商标,无。7587928“玉小华”注册商标的图形标志的人。重庆德福使用各种公司的产品包装上的“老[德福]同一家公司,始创于清光绪二十三年(1898年)的历史”,并介绍了历史和素食餐厅,德福奖励内容部分产品的文本段落标记“上面的文字是摘自”合川县“,”; “[有]钟德福:德福同在合川,远近驰名,开了一百年,不要桃片,四代传递,质量高,价格也便宜,诚实,诚实的话,出售的公众热情谈“,”合川桃“,”与德福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桃片的小区“等等。

最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余2013年7月3日,一个00273中法Minchuzi号民事判决:一,与成都德福公司立即停止涉及虚假宣传行为。其次,成都与德福公司连续五天公布,以消除其进入在其网站上的判断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生效日期的影响的声明。三,驳回了与成都德福公司的所有索赔。四,公司辞退重庆德福与其他反诉宇小华的请求。一审宣判后,与成都德福公司不服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2013)00292最高法院于敏终字第民事判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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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矩才能成方圆

3月1日,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正式实施,这对于我国众多创新型企业来说,是一个福音。这意味着,今后企业各项知识产权工作将有规矩可遵守,有标准可衡量。有规矩才能成方圆,一部好的知识产权工作规范将对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进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8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以来,企业作为战略实施的重要主体和基础力量,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一些行业领头羊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实践中,已经逐步把知识产权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但是,由于我国地区发展差异,企业自身发展的水平也呈现出阶梯状差别。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形成了一套有益的管理经验,一些较早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也在实战中屡有收获。如何将这些经验化为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形成一套在全国范围内行之有效的规范,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思考的问题。
有了想法,就付诸于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吸收江苏、湖南、广东、北京等地经验,广泛采纳中石化、大唐、中科院、爱国者等不同类型企业意见基础上,历经近两年的探讨,最终形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这是一套科学合理又具备可操作性的标准。它充分借鉴了ISO质量管理先进理念,在吸收先进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将众多有益的经验做法系统化和体系化,体系严谨、完善,具备科学性。同时《规范》把知识产权管理这一抽象的概念具象化,标准的各项规定,既考虑知识产权管理的特殊性,也充分注重同企业已有管理体系的融合。在执行环节中,注重与企业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体系保持一致,结合企业实际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流程,降低企业实施标准的难度,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这是一套兼顾全面又重点突出的标准。《规范》体现了全业务、全流程和全岗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要求。它明确回答了企业知识产权谁来管的问题,设计了从最高管理层到中层领导到专职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模式;它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管理要管什么,既要管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的流程,以及合同和保密管理环节的知识产权要求这些基础工作,也要管企业立项、研究开发、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各业务环节的知识产权。它不仅规定了谁来管、管什么,还强调了人力资源、基础设施、财务资源、信息资源等资源支持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全面规定的同时,《规范》又有所侧重,对知识产权管理中的许多具体工作做出详细规定,特别是对知识产权基础流程、知识产权运用、保护以及各业务环节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做出具体可实施的规定,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有助于企业更有效地完成创新活动,获取更多经济效益。
这是一套关注现在又立足未来的标准。《规范》的编制既综合考虑了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又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寻找可标准化的共性内容,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融入企业发展的现实中,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商业活动等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同时,《规范》也考虑企业发展的动态特征,设置了企业定期内部审核制度,提出要根据知识产权方针、目标适时调整和改进,并监督改进结果,保证规范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形成一个系列化的具有连续性标准体系。
《规范》的出台,将促进企业从发展战略的高度看待知识产权管理,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创新的一大收获,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对加速企业创新、促进企业转型、加速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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