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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海天状告两企业侵犯商标权获赔200万元

江苏和内蒙古两家食品企业,共同生产销售一款名为“红烧酱汁”的产品,产品商标与装潢却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海天公司遂于2015年12月将两家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00多万元。

近日,佛山中院对该案终审宣判,认定两食品企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两公司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

案情:海天状告两企业侵犯商标权

据了解,海天公司是国内知名的调味食品生产公司,涉案商标均在第30 号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取得,而“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更于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海天太阳版酱油标贴图案”五张标贴则是海天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已于去年5月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

因被控侵权的“伊例家红烧酱汁”和“每天红烧酱汁”的产品生产商均标注了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伊例家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每天公司”),两家企业属于共同生产、销售的关系。故海天公司便以两家企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两家企业一同诉至禅城法院。

一审庭审上,海天公司认为,每天公司注册使用的字号“每天”与其商标及字号构成近似,傍名牌的故意明显,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对方在生产销售的“红烧酱汁”上擅自使用与海天公司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并在产品纸箱、产品包装夸大宣传为“国内首创”等,易引起消费者误认。该产品还同时在线上线下销售,销售规模十分巨大。因此请求判令两企业立即停止相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多家主流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多万元。

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100万

禅城法院于去年9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食品企业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海天酱油”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每天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样,同时两公司立即停止在“伊例家红烧酱汁”产品外包装纸箱中使用“国内首创”的虚假宣传,并赔偿海天公司100万元。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随后上诉至佛山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就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最终,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该案维持原判,驳回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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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山东省青岛市商标代理机构业务量排名

2016年度山东省青岛市商标代理机构业务量排名
名称       代理量
     
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1605
青岛华慧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1401
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1222
青岛泛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859
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842
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833
青岛海坤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794
青岛邦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779
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762
青岛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744
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728
青岛高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崂山区 705
青岛致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686
青岛邦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595
青岛聚信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564
青岛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平度市 492
青岛奥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454
青岛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349
青岛清泰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崂山区 327
青岛慧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303
青岛联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294
青岛紫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288
青岛海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283
青岛环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277
青岛未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264
青岛中天智诚科技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崂山区 240
青岛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黄岛区 238
青岛大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232
青岛品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220
青岛百纳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即墨市 205
青岛海天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181
青岛橡胶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四方区 179
青岛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崂山区 178
青岛胜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160
青岛范迪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153
青岛华仁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143
青岛申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142
青岛维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139
青岛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四方区 135
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128
青岛金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128
青岛中元国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123
青岛金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四方区 119
青岛金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111
青岛中博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105
青岛青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85
青岛君诚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76
青岛逸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76
青岛威尔豪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74
青岛友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65
青岛聚智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63
青岛友联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59
青岛中凌启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54
青岛中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52
青岛华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51
青岛德辉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51
青岛财经创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51
青岛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46
青岛劳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43
青岛智地博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黄岛区 43
青岛乐易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黄岛区 38
青岛卡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37
青岛亿份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34
青岛企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崂山区 32
青岛奥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31
青岛清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30
青岛华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30
青岛信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30
青岛本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30
青岛环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崂山区 29
青岛国美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28
青岛华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28
青岛泽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26
青岛律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24
青岛海昊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21
青岛思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黄岛区 21
青岛麦克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20
青岛瑞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20
青岛中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即墨市 20
青岛巽畅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黄岛区 19
青岛元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18
青岛厚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黄岛区 18
青岛文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18
青岛铭亿达商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17
青岛博士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四方区 17
青岛迪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崂山区 13
青岛科维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11
青岛好尼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8
青岛奇美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8
青岛金言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7
青岛精英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7
青岛伟源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7
青岛瑞百年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黄岛区 7
青岛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胶州市 7
青岛英派代理记账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6
青岛九华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6
青岛名家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崂山区 6
青岛鑫顺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胶南市 6
青岛润德信息科技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黄岛区 5
青岛韩信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5
青岛榜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4
青岛金诺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4
青岛睿懿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4
青岛重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3
青岛千寻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3
青岛睿晟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3
青岛麦沃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2
青岛清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高新技术开发区 1
青岛天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1
青岛凯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1
青岛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1
青岛山立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黄岛区 1
青岛华企互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科大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0
青岛立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0
青岛开拓者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黄岛区 0
青岛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0
山东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信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山东联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润物无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四方区 0
青岛华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十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0
青岛金谷祥云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十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浩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中科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中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德泰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德辉财税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开泰启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0
青岛连城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金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0
青岛明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威礼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国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卓越经济信息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佰利源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易舟创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奥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即墨市 0
青岛中邦顺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中达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思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中正彭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四方区 0
青岛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慧联百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0
青岛祥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0
青岛力天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凯顺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南京路 0
青岛海港达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友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睿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黄岛区 0
青岛御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品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高新技术开发区 0
山东万达宜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融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泰和顺鑫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0
青岛玫之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0
青岛时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瀚盛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怡凡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0
青岛正基宏程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北区 0
青岛一二五一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0
青岛嗨知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青岛慧海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中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中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燕羽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青岛芫丰立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0
山东汇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崂山区 0
青岛同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城阳区 0
青岛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崂山区 0
青岛科瑞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 李沧区 0
*本排名表数据依据第三方机构国方商标监测软件统计(统计日期: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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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力度加强,为老字号品牌保驾护航

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商标侵权现象也是层出不穷。部分人通过各种方法“挂靠”其它知名企业商标,企图借用他人苦心经营的品牌影响力达到自己的目的。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其中,他重点提出了要加大对假冒侵权的查处力度,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这也预示着,2017年将会是商标保卫战的重要一年!
  近年来,商标侵权纠纷事件屡屡发生,给不少商标所有者和消费者带来负面影响和一定危害。不少人问到,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假冒他人品牌的事情出现呢?很简单,原品牌在市场上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假借原品牌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提升销量。所以,很多企业都会放手一搏,铤而走险。如同仁堂、庆丰、迪士尼、苹果、三星等等众多国内外著名企业都不止一次经历过商标侵权事件。
  正如张局长会上所言:“国内的著名品牌,包括北京的同仁堂,受侵权也是很厉害的,包括庆丰包子,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侵权,对这些商标,我们要加大保护力度”。说道庆丰包子铺的商标维权案让人颇为记忆犹新。作为一家拥有60余年历史的老字号品牌,庆丰包子铺一直以来生意都非常红火,也因此被一些不法企业盯上。庆丰包子铺在与山东庆丰公司的商标维权案中,通过长达三年的维权路,才最终获得胜诉。但是,三年维权路最后仅仅换来获赔5万元的结果,并且能否消除侵权影响还未可知,这也折射出老字号在维权中进退维谷。
  为了防止侵权事件的再度发生,近年来庆丰也在积极筹措商标认定事宜,并于今年庆丰正式跻身驰名商标行列,获得了更为专业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事实上,无论是庆丰这样的大型餐饮连锁企业,还是国内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其实都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聘请专业知识产权专项法律团队,将商标维权列入到日常重要工作中。企业对于自身商标的重视,也是对消费者的负责,假冒商标维权应当从企业先开始!
  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加大对假冒侵权的查处力度,侵权行为的成本势必要更高,铤而走险的企业也将逐渐减少。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购买,也都建议尽可能的选择正规商铺购买,同时遇到侵权品牌请不要纵容,一定要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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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大力推行商标网上申请

3月10日起,商标代理机构、国内申请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均可登录“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的办理。推行商标网上申请作为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它的落地生根标志着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实现了“四个网上”,即网上申请、网上查询、网上公告、网上交费可以在中国商标网全部实现,申请人将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加,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攀升,我国已实现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有效注册量“三个超千万”,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大大增强,商标品牌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抓手”作用日益凸显,各行各业对申请商标注册的需求更加迫切。

  工商总局围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提升商标注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为拓展商标申请渠道,解决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仅开通注册申请业务等问题,工商总局高度重视,坚持把握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精心谋划、精准落实,大力推进开放商标网上申请工作,制定了《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商标网上申请指南》《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等,并发布在中国商标网以供查询,更好保障申请人权益。  

  下一步,工商总局将加快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2017年底,实现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送达,逐步实现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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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美牙科商标纠纷败诉

近日,华美牙科商标纠纷败诉,其实际控制人荣长根需向自然人何威返还商标使用费等总计人民币410万元。

资料显示,华美牙科主要从事口腔医疗服务、义齿加工生产和口腔医疗器械销售,荣长根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4年3月28日,董事长荣长根的个人独资企业——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与金华华美美容医院签订《商标独家使用许可合同》,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获得“华美”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许可使用费为400万元人民币和300万股金华华美医院股份。随后,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董事长何威向荣长根支付了400万元。

2015年11月,荣长根无偿将上述“华美”注册商标从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转让至华美牙科,华美牙科成为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

2016年1月17日,华美牙科再次与金华华美美容医院签订了合同,许可金华华美美容医院在“医院、整形外科”服务类别中使用“华美”注册商标及所取得的“华美”近似商标。何威同意以其在金华华美美容医院持有的300万股股份作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对价,同时与华美牙科签订了转让协议。

2016年10月21日,华美牙科表示,由于何威一直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双方决定于签订《终止协议》。约定金华华美及其下属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华美”注册商标并更名;华美牙科向何威退还商标使用费400万元,否则华美牙科将承担50万元违约金及何威由此产生的追索债权的费用。

自然人何威称其已停止使用商标,并完成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并已通过书面方式函告被告,要求华美牙科或荣长根退还400万元商标使用费。

华美牙科表示,公司在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何威仍未完全停止使用“华美”注册商标,未达到《终止协议》所约定的退款条件,从而引起纠纷。

2016年12月21日,何威上诉,要求冻结华美牙科以及荣长根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2月17日,法院判决荣长根返还何威商标使用费等总计人民币410万元,如荣长根未按期履行,应加付10万元,且何威有权一并申请执行。

华美牙科称,本次还款义务将由荣长根个人履行,公司不存在对本次诉讼涉案款项承担偿还的风险,预计公司账户将于近日内予以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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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话大王”郑渊洁欲收回“皮皮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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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郑渊洁创造了“皮皮鲁”这一漫画形象,近日,河南郑州一家餐厅擅自使用“皮皮鲁”作为企业名称并将之申请注册为商标,郑渊洁一怒之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无效申请,欲收回“皮皮鲁”。本文作者表示,尽管“傍名人”商标虽易“火”,但风险也很大。企业只有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真正“做”出属于自己的“名人”商标,才能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最近,微博被“童话大王”郑渊洁刷了屏,理由既不是他推出了新漫画,也不是网友们的“回忆杀”,真相竟跟一件商标有关。原来,我们的“童话大王”不满河南郑州一家餐厅擅自使用“皮皮鲁”作为企业名称并将之申请注册为商标,一怒之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无效申请,欲收回“皮皮鲁”。

 

1981年,郑渊洁创造了“皮皮鲁”这一漫画形象,1985年创刊的《童话大王》杂志是专门刊登皮皮鲁系列故事的月刊,至今已出刊438期,总印数超过2亿册。200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郑渊洁本人颁发了“国际版权创意金奖”,表彰其原创了皮皮鲁文学作品。2011年,联合国评选世界十大图书,《皮皮鲁总动员》和《哈利波特》并列第4名。可以说,“皮皮鲁”这一漫画形象已具备了名人效应。而名人效应正是不少商家喜爱的“香饽饽”,一些“投机取巧”的商家,希望通过抢注商标这种无本万利的方法,来获得最大的“明星效应”。

 

然而,“傍名人”商标虽易“火”,风险却也大。以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为例。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之后,自然人王某提出“莫言”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4类烟斗等商品上。对此,法院认为抢注知名人士姓名、笔名、艺名,借助知名人士效应获得利益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知名人士的特定利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序良俗,助长了不劳而获的不良风气,这种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由于“傍名人”商标屡禁不止,日前,我国出台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定中明确指出,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即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由此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所倡导的正是崇尚原创的氛围,引导企业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真正“做”出属于自己的“名人”商标。也唯有此,才能让企业在市场竞争的潮头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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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名称被申请注册商标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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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康熙之师、工部尚书、户部尚书、《康熙字典》总修官等职务的清朝名人陈廷敬,其故居位于山西省晋城市的宅院皇城相府(又称午亭山村),如今已经成为了旅客向往的国家5A级景区。不仅如此,当河北省一自然人李某将“午亭山村”注册为商标后,还引发了一场商标纠纷。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商标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一起来看看。

 

午亭山村“泊车”惹烦恼

熟悉清朝历史的人对于陈廷敬这个名字可能并不陌生,其历任康熙老师、工部尚书、户部尚书、《康熙字典》总修官等职,其故居位于山西省晋城市的宅院皇城相府(又称午亭山村),如今成为了游客向往的旅游景区。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当河北省一自然人李某将“午亭山村”注册为商标后,引发了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皇城相府公司)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午亭山村”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一波三折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5452000号“午亭山村”商标,由李某于2006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停车场出租等服务上。

 

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后,皇城相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3月,商标局作出裁定认为,皇城相府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皇城相府”在先使用在停车场出租服务上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亦不能推定李某的商标注册申请具有主观上的恶意。皇城相府公司称李某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其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午亭山村”商标证据不足,其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亦缺乏事实依据。据此,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3196842号“皇城相府”商标,由皇城相府公司于2002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9类观光旅游、旅行预订、停车场、客车出租、运输等服务上。

 

皇城相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提出具有商业价值的旅游景区名称是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同时提出“午亭山村”景区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和潜在利益,李某具有搭便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并提交了多份证据,用以证明“皇城相府”景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皇城相府”商标是旅游服务上的驰名商标,而且“午亭山村”与“皇城相府”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但商评委并未支持皇城相府公司的上述主张,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皇城相府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皇城相府公司主张的其对“午亭山村”景区名称享有的民事权益虽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旅游景区因其经营管理者投入时间和金钱对其建设、维护与推广,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时,该景区名称即蕴含着商业价值。

 

如将景区名称排斥在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之外,允许经营者随意将他人经营管理的知名景区名称注册在与旅游服务相关联的商品或服务上,攀附知名景区的知名度,借此快速占领市场,获取消费者认同,不仅会助长其他经营者搭便车抢注商标的行为,而且会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显然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在与旅游服务相关联的商品或服务上,将知名景区名称作为民事权益予以保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本意。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终审有果

 

商评委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景区名称是基于地理位置、自然风景、历史文化等客观条件形成的特定名称,并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一项民事权益类型。将景区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9类观光旅游等服务上也仅仅是对服务内容的直接描述,本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应将之作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皇城相府公司在该案商标评审期间提出“午亭山村”景区是具有商业价值的旅游景区名称且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和潜在利益,李某具有搭便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但皇城相府公司并未明确主张其对该景区名称享有法律上的何种权利或者利益,在此情形下要求商评委主动确定皇城相府公司据以主张的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于法无据。因此,原审判决有关被诉裁定漏审皇城相府公司有关在先权利的复审理由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商评委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旅游景区名称是基于地理位置、自然风景、历史文化等客观条件形成的特定名称,指代特定的旅游观光景点,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现有法律法规亦未规定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对旅游景点名称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因此,皇城相府公司有关其对“午亭山村”享有相关权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商评委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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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量继续增长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统计数字,2016年,中国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共计3014件(一件商标到多个国家申请),同比增长29.8%,在马德里联盟中排名第五位。年度申请量首次超过3000件,排名首次进入前五位。截至2016年底,中国马德里商标累计有效注册量已达22270件。

 

今天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女士专门就此事致电工商总局,对2016年工商总局在推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果表示赞赏和肯定。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品牌经济时代,商标品牌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标志之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为企业实施品牌国际化战略提供了便捷渠道,中国政府自1989年加入马德里体系以来,中国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长期位居马德里联盟排名前十。

 

据了解,2016年,工商总局商标局积极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着力提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工作效能,服务我国企业加强商标海外布局规划和拓展商标海外布局渠道成效显著,中国申请人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得以收获新高。

 

这位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工商总局加强宣传推广,引导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商标先行”。通过在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上广泛宣传,扩大马德里体系在社会上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在山东、湖南等地组织多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培训,增强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积极性。在安徽成功举办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发展研讨会,为助力地方经济“走出去”提供指导意见。

 

与此同时,工商总局还稳步推进改革,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深化审查审理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行国内企业申请国际注册业务的独任审查。简化部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材料,清理部分商标书式,优化申请流程,缩短审查周期。优化咨询和收文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满意度。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增加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成员国的合作交流,积极参与马德里体系规则的完善,提高我国在国际商标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成功举办2016年商标五方会谈年会,加强与多方在国际注册商标审查结果比较分析等项目上的合作研究。成功举办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成立125周年纪念活动,进一步提高马德里体系运用水平,增强中国品牌全球竞争力。

 

该负责人表示,2017年,工商总局将继续加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宣传和培训,拓宽宣传范围和途径,形成长效宣传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便利化程度,稳步推进马德里电子通讯,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服务;继续加强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多方协作以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提高马德里体系的运用水平,推动中国品牌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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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熊猫”商标遭抢注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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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梦工厂出品的动画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自2008年6月6日首映后便风靡全球。然而在上映后不久的2008年6月26日,我国山东省自然人胡某就在第1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KUNG FU PANDA”商标,该商标于2010年3月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于是,从2010年6月起,在美国梦工厂与胡某间便掀起了一场历时长达7年之久的权属争夺战。7年间到底发生了些什么?一起来看。

 

“功夫熊猫”出招再度维权

 

  自2008年6月6日首映后,美国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下称梦工场)出品的动画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风靡全球。然而上映不久后,在中国出现的“KUNG FU PANDA”商标(下称系争商标),引发了梦工场的不满,双方由此展开了一场长达7年的权属争夺。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系争商标侵害了梦工场对动画电影名称及相关角色名称“功夫熊猫KONG FU PANDA”享有的商品化权。

 

  纷争持续发酵

 

  据了解,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上映不久后的2008年6月26日,山东省自然人胡某提出系争商标即第6806482号“KUNG FU PANDA”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方向盘罩、车辆座套等第12类商品上,2010年3月系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0年6月,梦工场针对系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商标局于2012年2月作出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异议裁定。

 

  梦工场不服上述裁定,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主张系争商标不仅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KUNG FU PANDA”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还侵犯了其对动画电影名称及相关角色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3年11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梦工场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得法院支持。

 

  随后,梦工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该公司出品的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已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国广泛宣传且进行了公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该知名电影名称已蕴含了较高的商业价值和较多的商业机会,应当作为民事权益予以保护,系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损害梦工场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梦工场出品的影片《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及其中人物形象的名称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该知名度的取得是梦工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因此,“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应当作为在先商品化权得到保护,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系争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2015年10月,商评委针对系争商标重新审查后作出裁定,认为胡某申请注册系争商标利用了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梦工场基于该电影名称及其人物形象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侵犯了梦工场对“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据此,商评委裁定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诉讼暂告段落

 

  胡某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功夫熊猫FUNG FU PANDA”经过梦工场长期宣传使用,从普通词汇组合,变为了具有明确指向性、对应性以及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名称,应予保护。

 

  同时,系争商标与梦工场享有商品化权的电影名称及角色英文名称“KUNG FU PANDA”基本相同,与角色中文名称含义一致,消费者在看到系争商标时,容易将其与在先电影及角色建立联系,从而可能损害梦工场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和商业价值。

 

  根据梦工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电影名称及角色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其保护范围应当相应较宽。而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呈现逐渐日用化的趋势,与电影衍生商品和服务的关联性较强,而且具有一定的装饰功能,结合功夫熊猫形象和电影情节,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影片内容等建立联系。另外,包括系争商标在内,胡某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和另一知名电影《阿凡达》相关的商标,说明胡某对于知名电影具有相当的认知度,其申请注册系争商标时对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应当知晓,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依傍电影知名度的意图,该种行为理应在更大范围内得到遏制。

 

  同时,系争商标的注册将降低“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知名电影名称及角色名称的价值;而且系争商标的注册将导致胡某在不付出成本和劳动的前提下获取不应属于自身的交易机会,致使“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的知名度被不当利用。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系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梦工场对动画电影名称及相关角色名称“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享有的商品化权益,构成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据此一审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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