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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海天状告两企业侵犯商标权获赔200万元

江苏和内蒙古两家食品企业,共同生产销售一款名为“红烧酱汁”的产品,产品商标与装潢却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海天公司遂于2015年12月将两家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00多万元。

近日,佛山中院对该案终审宣判,认定两食品企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两公司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

案情:海天状告两企业侵犯商标权

据了解,海天公司是国内知名的调味食品生产公司,涉案商标均在第30 号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取得,而“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更于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海天太阳版酱油标贴图案”五张标贴则是海天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已于去年5月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

因被控侵权的“伊例家红烧酱汁”和“每天红烧酱汁”的产品生产商均标注了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伊例家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每天公司”),两家企业属于共同生产、销售的关系。故海天公司便以两家企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两家企业一同诉至禅城法院。

一审庭审上,海天公司认为,每天公司注册使用的字号“每天”与其商标及字号构成近似,傍名牌的故意明显,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对方在生产销售的“红烧酱汁”上擅自使用与海天公司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并在产品纸箱、产品包装夸大宣传为“国内首创”等,易引起消费者误认。该产品还同时在线上线下销售,销售规模十分巨大。因此请求判令两企业立即停止相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多家主流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多万元。

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100万

禅城法院于去年9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食品企业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海天酱油”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每天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样,同时两公司立即停止在“伊例家红烧酱汁”产品外包装纸箱中使用“国内首创”的虚假宣传,并赔偿海天公司100万元。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随后上诉至佛山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就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最终,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该案维持原判,驳回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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