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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大头儿子”侵权案央视动画胜诉 获赔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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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央视知名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著作权之争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央视动画胜诉。法院判定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发展公司、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发展公司赔偿原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0000元。

 

案件起因是杭州大头公司未经央视动画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大头儿子人物形象生产、销售玩偶。

 

20多年以来,中央电视台央视动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悉心打造大头儿子一家动画品牌,并使之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动画明星。中央电视台央视动画一直享有《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三个主要人物形象的全部著作权。本案中,杭州大头公司等相关方无视法律和事实,未经许可,利用动画人物形象“大头儿子”开发、制作和销售玩偶,严重侵犯了央视动画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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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动画为大头儿子维权

2月14日消息,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并使用“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认为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将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法庭,要求停止授权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现有侵权产品,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万元。

记者了解到,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二被告均表示没有侵犯央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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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出示被封存的大头儿子卡通玩偶

 

案情

央视动画起诉大头儿子公司

 

央视动画起诉称,该公司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作品、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的著作权。1995年版及2013年版动画片上映后,《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获得广泛的发行市场和观众市场,收视率极高。

 

经查,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头儿子”形象玩偶;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授权生产、销售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

 

此外,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还擅自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作为微信公众账号对外宣传。

 

央视动画认为,二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授权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现有侵权产品;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知名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庭审

被告称已与作者谈妥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央视动画和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各委派两名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委派一名代理人到庭应诉。

 

庭审时,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表示,由于央视动画在停止使用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的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中多加了“网站”,需要再额外申请一定的答辩期,被法庭当庭驳回。

 

随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称,央视起诉的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互不牵扯的案由,应当分别起诉,恳请法院分别立案。其次,央视动画并没有明确他们侵犯了哪个作品,如果是三个作品,应当分别立案起诉。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称,央视动画没有举证证明大头儿子侵犯不正当竞争的哪一款哪一条,未尽举证之责,该公司并未在商品上进行使用,只是在微信中使用,且只有经营者存在经营关系,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该公司与央视动画不存在竞争关系。并且,该公司已经与“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作者谈妥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的转让,历经16年的努力,在相关公众和行业中获得了肯定,恳请法院依法中止审理。

 

北京时代佳丽有限公司表示,涉事商品是通过正规采购途径上市的,没有侵犯央视动画的任何权利,且在此案诉讼期间,该公司已将涉案商品全部下架,等待法院判决之后再进行处理。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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