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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商标法》同步施行

《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商标法》同步施行

时间:2014-5-8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细化法律条款 促进依法行政
《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商标法》同步施行

  5月1日,以国务院651令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商标法》同步施行。作为与《商标法》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规,《实施条例》的施行对于贯彻落实《商标法》、提升工商履职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实施条例》的修改思路是以《商标法》作为上位法依据,立足国内实际需求,借鉴吸收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作法,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修改和完善商标工作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共10章98条。 《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实施条例》相应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 分申请分割为另一件申请。《实施条例》还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规定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基本程序,以及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本程序等。《实 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等术语的具体含义,同时规定了计算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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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评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评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5-8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评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评综字(2014)第1号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现就商标评审案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申请人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提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审结的争议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参照无效宣告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

  二、商标局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作出的异议裁定,当事人于2014年5月1日前(不包括5月1日)收到的,可以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符合15天法定复审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

  三、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按照公布的文书格式(参见附件)填写申请文件。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布的文书格式(参见附件)提交文件材料。以纸质方式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四、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再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将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附件:商标评审案件文书格式

  (可自以下网址下载:******)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首页)

  4、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5、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

  6、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7、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首页)

  8、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9、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

  10、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样式)

  1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首页)

  1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13、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样式)

  14、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样式)

  15、商标评审案件申请材料目录(参考样式)

  16、商标评审案件答辩材料目录(参考样式)

  17、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意见材料目录(参考样式)

  18、商标评审案件证据目录(参考样式)

                         2014年4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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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挂牌山东首家知识产权仲裁院

昨日,青岛知识产权仲裁院在青岛中德生态园挂牌成立。据悉,这是全省首家知识产权仲裁机构。

  青岛知识产权仲裁院是由青岛仲裁委、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青岛中德生态园联合发展公司三方合作,按照国际惯例、以青岛中德生态园为平台设立的专门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解决相关纠纷的专业仲裁机构。目前,已聘请了来自德国、英国、美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70名知识产权和经济贸易领域的知名学者、行业专家、教授担任知识产权仲裁员。同时,吸收一批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律师协会、高校及知识产权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家共同参与建设。(记者王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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