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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商标经典案例评析(一)

2014年商标经典案例评析(一)

过去的一年里,我国商标法律法规与相关司法体系建设日臻完善,商标日益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而回首2014年,商标领域内纷至沓来的热点案例亦历历在目。商标周刊特对2014年发生的商标案例进行回顾与梳理,以飨读者。

IT领域纠纷缠身

“为为网”阻击同名李鬼App
深耕生活消费服务领域多年并取得一定成绩后,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为为网”自行开发了“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以期开拓其电子商务的移动互联网领域市场。然而,“为为网”准备在App Store平台上架该移动应用程序时,不想被苹果公司以已有“为为网”App版本存在而拒绝。
在申请下架该同名软件未果后,“为为网”运营商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公司(下称易饰嘉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苹果公司及该同名软件的开发者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沃商公司)诉至法院,提出1亿元的索赔金额。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3月18日开庭审理该案。
点评:
在互联网环境中,商标侵权显现出新的特殊形式,沃商公司将易饰嘉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在App移动应用程序上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作为App移动应用程序网络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如果允许某一款App移动应用程序登录其网络平台提供给消费者,应当负有审查义务。

“双十一”商标禁令惹争议
    2014年“双11”(11月11日)前夕,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发出一封通知函,称其为“双十一”商标的权利人,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此阿里巴巴方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此言一出,随即引发了一场关于“双十一”的商标争论。诸多电子商务企业表示,“双11”已经成为全民参与、推动的网购促销节日,任何一家公司不都能垄断“双11”。同时,商标注册应该作为防御恶性侵权之用,阿里巴巴集团不能也不应以此限制其他电子商务企业的合理使用。
点评:
由于“双十一”这一具有描述性色彩的词汇本身的特殊性,“双十一”注册商标的禁用权范围亦可能会因此受到限制,同时其还面临着显著性退化等问题。经历“双十一”商标事件后,电子商务企业亦应加强对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滴滴打车”频遭商标侵权之诉
2014年1月,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桔公司)申请注册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等商品上的“嘀嘀打车TAXI及图”商标遭遇驳回。小桔公司提出复审申请,目前无结果。
随后,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妙影公司)称“嘀嘀打车”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索赔8000万元。2014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2014年5月20日,“嘀嘀打车”宣布更名为“滴滴打车”。
其后不久,小桔公司又被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理由是小桔科技使用的“滴滴”标识侵犯了该公司拥有的数件“嘀嘀”商标的专用权。目前,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点评:
类似“嘀嘀打车”遭遇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一些企业在发展初期对知识产权的布局不够重视,从而导致在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纠纷。为了防患于未然,防止类似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的出现,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刻不容缓。

“搜房网”更名“房天下”
围绕广告类服务类别上的“搜房sofang”商标,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展开数年较量。
2014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对第3702986号“搜房sofang”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复审裁定。
2014年7月,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改域名为“fang.com”,并更名为“房天下”。
点评:
其实搜房网早应该对融资、上市之后可能会遇到的商标风险有所应对,但搜房网先谋商业而忽视商标保护,这也为两家“搜房”最终未能在商标权问题上取得一致埋下了伏笔。搜房网甘冒风险放弃原有品牌而走更名的路线,除了他们自称的所谓“寻求商业模式转变”的外在理由外,也暴露出其急于摆脱因商标缺失带来的商标侵权之嫌的无奈。

“陌陌”惹商标侵权官司
企业上市之际,往往是各种纠纷爆发的节点。2014年11月8日,知名交友软件“陌陌”的开发商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陌陌科技)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IPO(首次公开募股)申请,拟融资3亿美元。
该消息发布后不久,“陌陌”便成为了一起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被告。
杭州陌陌婚庆服务有限公司手握一件核准注册在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上的“陌陌”商标,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陌陌”软件及陌陌科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其更名、停止同名软件下载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0万元。该案已被法院受理。
点评:
近年来,商标问题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事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尤为严重。由于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不够,令不少企业在商标问题上栽了跟头。“陌陌”正是忽视了全类别的商标保护,才遭遇他人抢注并招致此番纠纷。

俩“梦芭莎”在广州展开博弈
以女性内衣商品起家的电子商务平台“梦芭莎”,在将产品线向服饰全领域延展后,遭遇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
因认为“梦芭莎”网站在其部分自营商品及相关宣传中使用“梦芭莎”标识,侵犯了其同名注册商标专用权,埃缇国际控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埃缇国际公司)将“梦芭莎”网站运营商广州摩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广州摩拉贸易有限公司(下统称摩拉公司)诉至法院,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金额。
2014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点评:
鉴于摩拉公司从2006年前后即已开始运营“梦芭莎”网站,如果能证明其自营的“梦芭莎”产品先于埃缇国际公司商标确权时间上线,或可摆脱侵权指控。同时,其尚可以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为由,据其所有的在先商标专用权,向商标主管部门就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据此彻底解除商标权纠纷隐患。

汽车商标频频相撞

“特斯拉”商标纠纷和解
2013年9月,美国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针对占某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分别主张占某侵犯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分别索赔经济损失110万元和310万元。
2014年6月,占某针对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索赔经济损失2394万元。
2014年8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双方涉及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占某放弃使用“TESLA”等有关标识,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放弃向占某主张赔偿损失。
点评:
该案过后,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特斯拉”域名纠纷、“TESLA”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行政案件等一系列案件也都一揽子得到了解决。双方激烈的商标争夺战至此和平落幕。上述案件的处理,亦为特斯拉进入中国市场扫清了商标障碍。

迪尔公司遭遇商标“撞车”
2014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构成对美国迪尔公司第4496717号颜色组合商标的专用权的侵犯,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迪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5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观与迪尔公司的涉案颜色组合商标排列组合方式一致,颜色基本无差异,在整体形象及表现风格上均十分接近,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提供者与迪尔公司存在某些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致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点评:
该案使公众更加明确了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方式和侵权责任的判定,解释了以前人们对颜色组合商标的模糊或错误认识,是对侵犯非传统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有益探索,将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腾讯“QQ”汽车商标被撤
一方是家喻户晓的互联网巨头,一方是国内知名自主品牌汽车制造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奇瑞公司)这两家主营业务差异颇大的企业,因为汽车等商品上的“QQ”商标纠缠多年。
2014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由于汽车商品和通讯服务差距较大,二者不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申请争议商标时,理应知晓奇瑞公司在此类商品上的“QQ”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腾讯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而且即便是防御性商标,也应当对奇瑞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进行避让。
点评:
奇瑞公司认为腾讯公司构成恶意抢注,腾讯则认为自己是保护性注册,且受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防御性商标的注册应符合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享有的合法权利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进行避让。

老字号遭遇新问题

“稻香村”商标权属之争有果
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拥有百年使用历史的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之间的“稻香村”之争终于落幕。
2014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已经形成各自稳定的市场,无正当理由不应打破,并最终支持了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主张,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应予以获得注册的结论。
点评:
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侵入到了北京稻香村商标的排他权范围内,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不应准予注册。

王老吉一审赢得“红罐之争”
2014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老吉方面与加多宝方面“红罐之争”案公开宣判,判决加多宝构成侵权,停止使用与王老吉红罐凉茶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王老吉方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加多宝方面随后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点评:
关键之战一审结果的出炉,也意味着王老吉方面与加多宝方面之间的整场战事已进入实质收官阶段:在加多宝方面明确做出上诉的表态后,这起案件即将进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的终审阶段,而这也意味着,双方当前的诸多相关争端,将随着该案的终局厘清而清晰明朗。

粤港“荣华”商标纷争待厘清
2011年9月,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下称顺德荣华商行)负责人苏国荣以侵犯其“荣华及图”和“荣华月”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荣华公司)诉至法院。
2013年8月,法院一审认定香港荣华公司侵权成立,判令其赔偿顺德荣华商行经济损失1740万元。随后,双方提起上诉。
2014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点评:
很多知名企业、老字号成立时品牌意识比较淡薄,很多经营多年的品牌并未申请注册商标,当遭遇侵权时,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保护,而这需要面临举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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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近日在京召开

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近日在京召开

时间:2015-1-19  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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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现场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消息,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近日在京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对今年要做好的8个方面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他强调,要加强和改进重点领域执法维权,打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申长雨在报告中回顾了2014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的主要工作进展。他指出,2014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以全面深化改革、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为主题,以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着力点,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进步。总体来看,知识产权在数量上有增加,质量上有提高,知识产权工作在点上有突破,线上有加强,面上有推进,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知识产权大国地位更加巩固。

  申长雨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支撑,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他强调,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要站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性;着眼世界发展大势,深刻认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紧迫性;立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必要性。他指出,要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举措,坚持点线面结合,局省市联动,国内外统筹,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根本途径,以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为根本保障,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

  申长雨强调,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的起步之年和谋划“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要以支撑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主线,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为重点,聚焦产业,服务企业,坚持稳定增长、提高质量、强化布局、促进运用,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申长雨对今年要做好的8个方面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第一,全面落实行动计划目标任务,从更深层次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第二,加强规划体系和法规政策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第三,加强和改进重点领域执法维权,打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第四,提升专利创造质量和运用效益,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第五,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激励全社会创新创造创业。第六,扩大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对外战略布局。第七,加强人才队伍和环境建设,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础。第八,要更加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这一主线,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发展环境。

  申长雨强调,做好2015年的工作,必须把握以下4点:一是向改革要动力。坚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培养新业态,支撑新常态,开创新局面。二是向法治要水平。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确立法治思维,建设法治机关,努力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三是向融合要发展。主动融入发展大局,当好“攀枝花”,做好“顶梁柱”,直接贡献GDP,更好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向实干要成绩。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出实招、求实效、见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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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工商局开展重点领域商标执法行动

各地市工商局开展重点领域商标执法行动

时间:2015-1-13  来源:和讯网
 

即日起至3月底,市工商局开展重点领域商标执法行动,对服饰和小商品市场、装潢建材市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商标代理市场等四大侵权易发风险点进行集中整治。相关市场主体和机构的违法失信情况将抄报国家******商标局并记入信用档案。

  据了解,此次整治将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市场禁售通告和《涉外商标保护联系名录》中的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为重点保护商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规模性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同时重点查处商标代理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欺诈委托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泄漏委托人秘密、损害委托人利益等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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