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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你知道吗?“米家”原来不是小米家的

你知道吗?“米家”原来不是小米家的

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因“米家”商标,将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以及小米公司的其他几个销售平台告上了法庭,主张共计7800万元的赔偿。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米家”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使用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需赔偿联安公司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不构成侵权。

杭州联安成立于20035月,主要承接安防工程、弱电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等,是国内较早提供联网报警系统的企业之一,经营范围包括安防设备、弱点设备及通信设备的销售等。于201110月申请注册“MIKA米家的商标,国际分类为9,包含报警器、摄像机、录像机、扩音器喇叭、网络通讯设备等,该专用权于201212月生效,有效期至202212月。

 

杭州联安发现,自20163月起,小米通讯、小米科技陆续将米家商标使用在米家多功能网关、米家无线开关、米家对讲机、米家智能摄像机云台版、米家智能摄像机1080P、米家小白智能摄像机、米家行车记录仪、米家烟雾传感器报警器、米家门窗传感器、米家天然气报警器等共计十款商品上,并通过京东网、小米商城等渠道进行销售,侵权获利达数亿元。联安公司认为,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摄像机、行车记录仪、对讲机等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米家”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于是杭州联安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停止侵权,并主张了共计78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小米通讯公司辩称,被控侵权行为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小米科技公司辩称,联安公司仅对“MIKA米家”商标享有专用权,对“米家”不享有专用权。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其仅是京东商城网站的经营者,不参与商品的实际销售,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MIKA米家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杭州联安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通过根据杭州联安注册商标时间与小米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认定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杭州联安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在商标权人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恶意,符合商标注册制度本意的前提下,当在后的经济实力较强者未经许可径行加以宣传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在该注册商标与该使用人之间形成联系时看,   如果以该使用者的行为不会令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由而不加以禁止,不仅直接有损于该商标在先权利人的权利,不利于为在先注册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也不利于倡导先获权再使用的做法,形成不好的价值导向。据此法院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侵权行为成立。

本案中所谓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是与传统意义上的混淆(正向混淆)相对而言的,即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或认可的联系。实践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可能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用作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与传统的正向混淆不同,在商标的反向混淆的情况下,在后使用者可能并不是想从在先商标上获取利益,但其结果往往是损害了在先商标权人的商誉和知名度。消费者可能会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与在后使用者有关而与商标权人无关,甚至会认为商标权人实施了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进而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誉。简而言之,这种行为属于大企业不正当地侵犯小企业的品牌利益。”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不少诸如此类的商标案件,比如百事可乐是知名度较高的饮料品牌,2005年,百事可乐策划了一场名为“蓝色风暴”的主题活动,并投入大量的广告,一时间消费者熟知,并将“蓝色风暴”与百事可乐关联在一起。但事实上“蓝色风暴”这个商标在2003年已经被浙江一家酒企注册。但是在百事可乐的大力宣传下,消费者普遍认为“蓝色风暴”是百事可乐的标识,甚至还被查封了100余箱啤酒,理由是涉嫌冒用百事可乐的“蓝色风暴”标识,但后经法院最终判决百事可乐停止侵权,并赔偿酒企300万元经济损失;此前蒙牛公司出售“妙妙”乳酸饮料,也被判赔偿300万元。

本案中,针对上述判决,小米明确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述结果仅为一审判决,还将提起上诉。

 

最后修改于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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