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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给水管2.6万米

一“小老板”为了牟取高额利润,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给水管竟先后销售给我市两处工地达26000米,销售金额为11万余元,后被查获。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据了解,自2014年3月27日起,冯某在明知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标有“联塑”、“联塑L&S及图”注册商标的各类PP—R给水 管共计26000米,后销售给我市两处工地,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10620元。2014年5月5日,冯某销售的标有“联塑”、“联塑L&S及图”注册 商标的6400根PP—R给水管在我市某工地被查获。经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标有“联塑”、“联塑L&S及图”注册商标的各类PP—R给水管均系假冒“联塑”、“联塑L& S及图”注册商标产品。2014年6月27日,冯某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

  2014年12月22日,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则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冯某主观故意性较小;二是 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三是主动交代犯罪过程,认罪态度较好;四是涉案管材抽检合格,没有最终用到建筑物上面,并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五是非法经营数额 小,取得被侵权注册商标品牌的谅解,故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针对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五条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 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销售牟利,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多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水管,不是偶犯;涉案的销售金额较大,且并未提交证实已获得商标持有 人谅解的证据,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到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再 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交付相关社区实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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