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啄木鸟”啄“蛀虫”
“啄木鸟(TUCANO)”服饰、皮具品牌由于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市场上一直遭受形形色色带有“啄木鸟”字样的企业名称“搭便车”的困扰,对此,广东省东莞市七好服饰有限公司(下称七好服饰)擎起维权大旗,捍卫品牌权益。历经漫漫十载维权路,七好服饰又在一起商标维权案件中终有斩获。
据了解,七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七好集团)是知名服饰、皮具品牌“啄木鸟(TUCANO)”的持有者,早在1989年其在第25类服装上申请了“鸟图形”和“TUCANO”商标,1993年1月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啄木鳥”商标,后陆续在第25类服装、18类皮具商品上申请了“啄木鳥”“TUCANO”“鸟图形”等文字、图形和字母及其组合商标。2003年12月,七好集团授权七好服饰使用“啄木鳥”系列商标,并负责在中国的商标权保护、诉讼事宜。
七好服饰诉称,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及其授权商、销售商在其企业字号、产品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啄木鸟”和“香港啄木鸟”等字样,并在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宣称其产品为“啄木鸟”品牌,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针对此种情况,七好服饰遂将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及其销售商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及其销售商停止侵权行为,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随后,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九江啄木鸟公司与啄木鸟集团含有“啄木鸟”字号的企业名称被核准时间,均晚于涉案第628220号“啄木鳥”商标被核准注册日。九江啄木鸟公司及啄木鸟集团生产销售的服装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将与涉案“啄木鳥”注册商标在视觉上相同或基本无差异、读音及含义完全相同的“啄木鸟(鳥)”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同时,九江啄木鸟公司及啄木鸟集团在经营过程中将其“纤鸟图形”和“PLOVER”商标称为“啄木鸟”商标,并单独或突出使用“啄木鸟”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然而,在法院终审判决江西省九江啄木鸟服装有限公司(下称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啄木鸟集团)及其销售商停止侵犯七好服饰享有独家使用权的“啄木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啄木鸟”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经营活动并各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后,却遭遇了执行难的问题。为此,七好服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悉,日前该判决正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