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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侵权案引业内关注

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梁培栋

本报讯 两起分别曾在山东、山西法院立案,经最高法院指定郑州中院审理的案子,因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业界、学界认识不一,省高院民三庭昨天上午,将这两起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案,拿到省律师协会开庭,并邀请近300位律师旁听。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法官与律师代表进行座谈,听取律师意见。

高院巡回庭审,“泰山仙子”和“泰山及图”纠纷

两起案件为原告王某诉被告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与原告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河津市泰山纸面石膏板厂、杨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两起案件分别曾在山东、山西法院立案,经最高法院指定由郑州中院一审,现上诉至省高院,两案均涉及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业界、学界认识不一。

1997年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泰山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19类石膏板,商标注册人为山东一纸面石膏板生产企业。

“泰山及图”商标生产纸面石膏板,其产品畅销全国29个省份,多次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2006年5月31日,王某申请注册“泰山仙子”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商品上。“泰山及图”对“泰山仙子”商标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3月4日作出“泰山仙子”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2009年7月7日,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泰安中院起诉王某、泰山纸面石膏板厂。诉讼中,王某于2010年1月15日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运城中院起诉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后最高法院指定郑州中院审理以上两案。

业界认识不一,省高院请300律师旁听

一审法院判王某败诉,认定“泰山仙子”对“泰山及图”构成侵权,判令泰山纸面石膏板厂赔偿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25万元,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上诉称:“泰山仙子”与“泰山及图”不构成侵权。泰山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地名、县级行政区划地名,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泰山纸面石膏板厂使用“泰山”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泰山纸面石膏板厂企业字号的在先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判决赔偿25万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由于案件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法官与律师代表进行座谈,听取律师的意见。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刘冠华参加座谈。

座谈会上,律师代表对法院深入律师协会开庭表示认可,认为这是法院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是对构建法官与律师交流平台、促进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进行的有益探索。

史小红副院长听取了与会律师对本次庭审讲话说,通过当天深入律师协会开庭,以“旁听+座谈”的方式,探讨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如何通过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既保证律师充分行使权利,又保证庭审有序进行,真正发挥庭审作用,做到程序公开,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每一个具体案件都真正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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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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