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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知识分享 (539)

国家商标局关于《如何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一、简要说明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 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 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申请→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领取规费收据
申请人领取收据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就已完成。商标局会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发放各种文件,《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3个月左右可以收到。商标注册审理程序请参阅《商标注册流程图》,申请人在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目前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要1年半时间。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大约1年半时间,而且 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后再提交申请书。
   五、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填写,如果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的名义公章应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3、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
   4、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名称除填写姓名外,还须在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地址可以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通讯地址。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 一栏的“立体”前的方框中打“√”。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颜色商标的,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颜色”前的方框中打“√”。
   6、递交申请前请仔细检查申请书,递交后不得改动。填写错误需提交《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书式七)并交纳500元规费,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
   六、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在一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内,每件商标注册申请规费为1000元,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项,另加收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七、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商标图样不清或应填写商标说明而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要求补正,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否则视为无效。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修改后,应在相应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如申请人是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在部分 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由商标局统一编号打印后,以挂号信函的方式直接寄给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则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自取的除外)。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因故未能寄达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且被邮局退回的,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送达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 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 地址变更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
   2、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3、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在不发生申请补正、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件商标从申请到领取《商标注册证》大约需要1年半时间。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是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 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7、申请人如需进行商标查询,可在申请前到商标注册大厅的查询窗口办理,也可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查询所提供的在先权利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不负责解释。
   8、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 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 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9、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 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6)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十、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国家商标局关于《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规费的缴纳 

  每一件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的规费是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关情况。 

  4、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撤销申请日至少已满3年。 

    5、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国家商标局关于《如何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一、简要说明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 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 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 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 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 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 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 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注册申请→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领取规费收据
  (申请人领取收据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就已完成。商标局会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发放各种文件,《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3个月左右可以收到。商标注册审理程序请参阅《商标注册流程图》,申请人在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一件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至少需要6个月。申请后如果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 核准注册仍然出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以便确认是否存在在先商标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由商标代理机构负 责查询。(详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五、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证明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5、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
   (二)集体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成员名单。
   5、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6、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7、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商标图样等书件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1、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2、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3、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4、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5、 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 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 并加盖其公章。
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四)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3、如果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如果申请注册的是集体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集体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5、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使用集体商标的手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7、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应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请书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应附送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六、注册规费
   一个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请。在一个类别上不管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申请注册规费为3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七、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后交送商标局。没有补正或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或者按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商标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书件上做书面修改后,应在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 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 地址变更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
   2、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 册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示申请已被核准。
   3、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是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7、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 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 出注册申请。
   九、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国家商标局《如何办理涉及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手续》

  一、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需要对商标采取保全、强制过户或其他需要商标局协助执行的事项时,应向商标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办理方式 

  1、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2、人民法院将有关书件邮寄至商标局

  三、法律书件的准备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商标采取保全、强制过户或其他需要商标局协助执行事项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3)法院办案人员的介绍信。 

    (4)办案人员的证件。

  2、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名称、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申请号、协助执行的期限以及协助执行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事项、注销注册商标和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等。

  (四)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名义应与我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它法律文书上予以说明;

  2、商标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

  3、没有法院已经在先对涉案商标作出了拍卖、变卖等处置,或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通知我局涉案商标已列入破产财产;  

  4、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查封的商标可以请求轮候查封登记,对已经设定质权的商标可以请我局协助查封;

  5、如果需要对商标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商标的财产保全。  

  6、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国家商标局关于《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 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办理途径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主体资格证明;
   3.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4.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5.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主体资格证明;
   3.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大收发。邮编:100820)。
4. 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详见“八、商标异议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二)具体要求
   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证据目录及相应的页码。
   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5.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开具《受理通知书》。异议人直接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直接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异议人;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商标异议申请的补正(非必经程序)
   (一)寄发补正通知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申请,商标局 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补正通知;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补正通知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限期补正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除要求补交异议书副本以外,其他补正的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份。
   (三)注意事项
   1.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2.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
   3.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七、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八、商标异议规费
   每件商标异议申请应缴纳规费1000元。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异议申请,商标局收取的异议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异议申请,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的异议申请,必须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具体要求如下:
   1.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3.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
   4.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规费
   5.汇款人名称必须与异议人名义相同。
   九、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封装该异议申请信封上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以快递方式递交文件的,视为直接递交。
3.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必须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 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 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异议人应将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
5.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为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6.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7日出版的 《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7.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8.异议人及答辩人向商标局邮寄各项文件,应选择国家邮政机构,采用函件方式邮寄。采用包裹方式邮寄的,可能会因邮局未能投递而被退回,导致异议期限延误。
   十、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国家商标局关于《注册人死亡/终止后如何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一、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未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注册人死亡/终止后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打字或印刷的《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书》; 

  2、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自然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该自然人死亡注销户籍的证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文书。 

     (2) 商标注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或公司法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注销证明(包括该企业的注销证明、注销公告和注销档案材料)。 

     (3)商标注册人是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该法人或组织原登记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材料;或批准设立该法人或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法人或组织已经撤销或注销的证明材料;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证明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由保存原件的单位签章,或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 

  3、仅适用于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4、申请人仅提供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据的,不视为注册人已经终止。 

  5、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登商标公告。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国家商标局《领取商标注册证须知 》

 一、领取途径

  直接办理的,当事人须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委托代理机构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当事人到代理机构领取。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3、领取人的身份证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5、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特别说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关于《如何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变更代理人》

一、简要说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二、办理途径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变更的书件格式
   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就商标局档案中记录的代理人进行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和或代理人印章。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和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 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 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 申请人名称相符。 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5)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6)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
   (7)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8)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 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 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 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 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 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变更规费
   每件变更申请应缴纳规费5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商标局给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 发送给代理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 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9、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异议复审、驳回注册复审申请的代理人的,须直接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申请的代理人不能通过《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实现变更。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关于《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一、简要说明
   商 标申请后查询是指商标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自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两年以后,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之日起半年以后,尚未获得任何信息时对商标办理 情况的查询。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也可以来人或来函向商标局进行免费查询。
   二、来人或来函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一)来人查询
   1、查询人在商标注册大厅查询窗口填写《商标申请后查询单》,并提交《受理通知书》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原商标的注册号。
   2、自商标局受理商标查询次日起三个工作日,查询人可到商标注册大厅自行领取查询结果;三日内尚未查出结果的,待查出结果后由商标局函告查询人。
   (二)来函查询
   1、随函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并应在信函中写明查询项目、企业名称、联系人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原商标的注册号。来函请寄: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综合处,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标查询”字样。
   2、商标局查出结果后,及时函告查询人。
   三、注意事项
   1、异议申请、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不予查询。
   2、查询人办理查询业务时,应提交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或其复印件。若《受理通知书》丢失,则须提交商标规费发票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由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查询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应填写《商标申请后查询单》,并提交标有申请日期、申请号并盖有商标局受理章戳的报送清单复印件及商标图样。
   4、商标申请人在其商标注册申请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后,若按要求进行过补正或修正,或出现过其他情况,请一并注明,以方便查询。
   四、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

一、简要说明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 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转、受让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单位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自然人签字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移转申请的不必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但应提供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转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受让人本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A、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B、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C、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D、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F、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商标转让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受让人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G、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权的,由商标局撤销核准商标转让。

  (5)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 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 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 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6)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B、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 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不需填写。

  C、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 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 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 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转让规费

  每件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10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 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注册人除外)抄送一份《受理通知 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受让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 代理组织)。

  3、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转让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 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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