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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行业资讯 (1598)

上海申花发《关于谴责侵犯本俱乐部名称权及商标权行为的声明》

东方网6月24日消息:6月24日傍晚6点,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官方网站发表一则声明,题为《关于谴责侵犯本俱乐部名称权及商标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对于6月23日下午在虹口足球场举行的“2013亚洲梦想杯”慈善足球赛中,上海老克勒队身穿带有“申花”名称、标志及图形logo的衣服、鞋袜等装备参赛,表示震惊。并阐述了相关事实,且要求相关主办方、组织方、参与方应当在3日内公开赔礼道歉,就本次侵权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及造成的损失等相关事宜与申花俱乐部进行妥善协商。同时,声明中称“本俱乐部已着手准备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士采取******行动”。

  以下为声明全文:

  昨日(6月23日)下午四时,“2013亚洲梦想杯”慈善足球比赛在中国上海虹口足球场举行,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通过公开媒体惊悉,相关参赛方竟身穿带有“申花”名称、标志及图形logo的衣服、鞋袜等装备参加了这场对外公开售票的比赛,对此,本俱乐部深感震惊。

  一、关于本俱乐部排他享有“申花”企业名称权及商标权的事实

  众所周知,“申花”系本俱乐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本俱乐部依法向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同时,作为中国足坛享有盛誉的足球俱乐部,本俱乐部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及美誉度。

  申花图形logo等系列商标是中国国家商标局认可的注册商标,本俱乐部对此享有毋庸置疑的商标权,包括但不限于排他的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等等。故,本俱乐部系“申花”企业名称及图形logo等系列商标的合法、排他的权利人.

  二、关于未经本俱乐部同意擅自使用“申花”名称及商标构成侵权的事实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字号,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三、本俱乐部认为:

  本俱乐部完全理解赛事组织、主办及参与方相关人员内心的申花情结以及对于申花的热爱之情,然而,未有任何单位或人员在使用“申花”名称及商标之前与本俱乐部进行任何形式的洽谈甚至通知。本俱乐部认为,任何未经本俱乐部许可擅自使用的行为都是对“申花”权利的侵犯,是对“申花”名誉的滥用,也是对真正热爱“申花”的俱乐部工作人员及广大球迷的不尊重,更是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践踏,本俱乐部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谴责。

  本俱乐部在此严正声明:

  1.相关主办方、组织方、参与方应当在3日内向本俱乐部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形式、内容和载体需事先经本俱乐部认可;

  2.相关主办方、组织方、参与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主动与本俱乐部沟通,就本次侵权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及造成的损失等相关事宜与我俱乐部进行妥善协商。

  为了维护本俱乐部的合法权益,本俱乐部已着手准备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士采取法律行动,一旦相关事宜在合理期限内得不到妥善处理,本俱乐部将正式启动法律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士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的又一重要途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委)是中国专门处理经济贸易争议的常设国际仲裁机构。贸仲委自1956年成立至今,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受理的经济贸易争议案件包括国际投资、货物进出口、融资租赁、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等。特别是近年来,贸仲委受理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案件快速增长,我作为贸仲委仲裁员参与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案件的仲裁。仲裁实践让我深刻认识到,贸仲委已经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它是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的重要途径。

  争议的可仲裁性是贸仲委仲裁解决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的前提。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包括专利实施许可争议、商标使用许可争议、商业秘密使用许可争议、专有技术使用许可争议、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争议等,上述争议虽然与知识产权权属密切相关,但实质上仍然是契约性争议案件。根据争议的具体内容,这些争议可以分为与违反使用许可相关的争议,与第三方指称侵权相关的争议以及与知识产权的权益权属相关的争议等三种类型。笔者认为这三种类型的争议都具有确定的可仲裁性。

  仲裁具有解决许可合同争议的优势

  贸仲委仲裁既具有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又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既建立了广泛的社会公信力,也表现出极强的专业性。贸仲委于2012年5月1日开始实行新仲裁规则,进一步体现专业仲裁的特点,其仲裁程序更加简单、灵活,让中外当事人拥有极大的自治空间;贸仲委仲裁员专业、中立,能够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决。

  (一)贸仲委仲裁规则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仲裁条款,根据自己的特别需要灵活安排仲裁程序,仲裁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许可合同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约定与争议解决相关的合同条款,包括法律选择、管辖、仲裁地,还可以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语言、裁决期限、证据规则和任何其他可以预见到的问题,正是其灵活性特点使双方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二)对仲裁员的选择,当事人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当事人既可以在《仲裁员名册》内,也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这有利于增强仲裁庭的专业化和公正性。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专业性很强,贸仲委《仲裁员名册》拥有中外仲裁员近千人,当事人可以选择有专业技术背景和经验的仲裁员审理案件;同时,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权也是对仲裁员最好的监督,使仲裁员能够保持中立性。仲裁庭在中立的基础上,可以制作出较高质量的裁决。

  (三)仲裁与调解结合,贸仲委仲裁规则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使仲裁庭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很好地利用调解程序以和解方式解决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程序赋予了仲裁员调解结案的权利和责任,也给予了当事人和解解决争议的空间和机会。譬如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仲裁案件中,有很多案件是通过调解结案的。这既可以节省经济资源和法律资源,也可使当事人能够继续合作。

  高效公正解决知识产权许可争议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高度国际化、交易模式新颖化、许可标的物技术含量高,这就对仲裁庭的专业性、国际化和灵活性以及仲裁员的相关知识和经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贸仲委在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组成了一支专业性极强的仲裁员队伍,并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多次修改仲裁规则,形成并实行了一套高度国际化和灵活性的仲裁规则,这就使贸仲委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知识产权许可争议的解决之道。

  (一)仲裁庭的专业性强,专家裁案。技术的特点是不断创新,而法律的特点是稳定和滞后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软件等许可合同争议天然地无法从既有法律中找到精确的指引,这正是知识产权许可争议解决的难题。

  以一个因软件源代码开放引发的软件许可使用费争议案件为例,许可方是一家跨国软件开发企业,被许可方是一家生产厂商,双方达成的许可合同约定,被许可方在其出厂的设备上安装许可软件要向许可方支付约定的许可费用。但是许可合同签订后没过多久,该许可软件的源代码开放了,被许可方因此不再向许可方支付许可使用费;许可方为收取许可费提起了仲裁。许可方认为,根据许可合同被许可方无疑属于违约,应当依约支付许可费;但是被许可方坚持认为在软件开源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从公开渠道免费下载,如果裁决其继续支付许可费有失公平。审理过程中,在软件开发和许可使用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庭充分利用其软件知识背景和许可交易经验,通过询问调查和举证质证等程序,查明了案件事实。仲裁庭认为,许可软件源代码开放并不必然产生相关软件许可使用费免除的后果。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仲裁庭引导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焦点开展了深入的辩论,通过辩论,使当事人在争议的焦点问题上形成了共识,最终使本案争议圆满解决。

  面对日新月异的技术创新和伴随而来的商业模式变化的不确定性,在法律也没有非常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个好的裁判者必须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业界的通行做法,才能高效、公正地解决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

  (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调解先行。贸仲委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长期实践为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调解解决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案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实践中,很多许可争议案件都能以调解方式来解决。以一个许可使用费争议案件为例,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许可费按生产产品的数量支付,并同时规定了年度最低许可费。但是许可合同签订后不久,金融危机发生并在很多国家中蔓延开来,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的市场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按实际生产的产品数量计算的许可费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许可费,被许可方因此拒绝支付最低许可费。许可方因被许可方拒绝支付许可费而提起仲裁。这个许可合同争议如何裁决?根据许可合同被许可方拒绝支付最低许可费无疑属于违约,但是被许可方坚持主张其拒绝支付足额许可费情有可原。因为,全球性金融危机造成其产品产量大幅下降,要求仲裁庭引入合同法解释三的“情势变更”原则作出裁决,免除其支付最低许可费的责任。许可方坚持认为被许可方不支付最低许可费违反了许可合同的约定,要求仲裁庭根据契约原则支持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最低许可费的请求。仲裁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当庭进行了调解,虽然双方没有当庭达成和解,但仲裁庭看到了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在第一次庭审后,仲裁庭适时取得当事人同意召开了调解庭,当事人双方决策人都出庭参加了调解,最终被许可方同意继续支付许可费,许可方同意调低了许可费金额,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笔者在贸仲委充分利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仲裁程序中,以调解方式解决多起许可合同争议,并使当事人双方的合作关系得以继续。

  (三)处理涉外案件历史久远,公信力得到中外当事人的认可。众所周知,贸仲委是中国最早的、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中国惟一专注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长期以来,无论是作为仲裁案件管理人的贸仲委,还是作为案件裁判者的贸仲委仲裁员,都具有广泛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国际商事仲裁经验。

  事实是最好的证明,很多仲裁员参与处理的许可合同争议中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外国当事人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贸仲委仲裁成为许可合同争议解决,特别是国际许可合同争议解决的首选。在笔者接触到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多数都选择了贸仲委仲裁条款。不容置疑的是,贸仲委仲裁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在未来的发展中,贸仲委仲裁将对解决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保证与促进知识产权许可行业的良性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茅台诉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被告荣和烧坊不服判决称要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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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会联合茅台镇其他败诉的酒厂一起起诉贵州茅台,另外,我们也会起诉茅台非法扣押我们价值千万元的酒。”王凯福对本报记者表示,“在判决结束后,我们董事长知道今天的判决结果了,表示要在7日内起诉茅台。”

 

“光盘族”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提起“光盘”,如今人们想到的不再是CD/DVD,而是吃光盘子里的食物。“光盘族”就是一类不仅自己身体力行,还倡导别人也这么做的人。自2013年初发起“光盘行动”以来,该活动在全国各地引起强烈反响,“我光盘,我光荣”已日益成为抵制餐桌铺张浪费之风的行动宣言。笔者作为知识产权律师,有幸为“光盘族”的发起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深感“光盘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待提升。
“光盘族”的发起团队来自金融、广告、保险等各行各业,并不是已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或公益组织,也不是慈善基金。我国缺乏相应的慈善法或公益组织法去保护这类组织及活动,导致其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模糊,不容易进行界定。“光盘族”发起人不可以团体或组织的名义提交商标申请,但也不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因为2007年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自然人申请商标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导致发起人因提供不了营业执照,不能提起商标申请。
即使提交商标申请,也可能面临着“光盘”是通用名称而导致被驳回的风险。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光盘是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规定不能申请商标。“光盘族”和“光盘行动”是否可以申请为商标呢?如果不能申请为商标,商家借用“光盘族”宣传自己企业或者商品,是否会让这项公益活动随着时间的流逝演变为商业活动从而离发起人的理想和初衷越来越远呢?
面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发起人以个人所在公司为主体提交了“光盘族”商标申请。考虑到“光盘族”赋予了光盘新的含义,即吃光盘子里的食物,勤俭节约避免浪费,从而使得“光盘族”“光盘行动”起到了标识的作用,凭借广泛传播和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因此“光盘族”应该可以申请为商标并且能够通过审查准许其注册。笔者还建议发起人通过著作权法对“光盘族”“光盘行动”进行保护,因此将“从我做起,今天不剩饭”等“光盘行动”海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笔者认为,“光盘族”不同于传统商标,甚至不同于传统的特殊标志,应属于具有影响力的民间公益性质的特殊标志。我国对于这类标志如何保护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这使得“光盘族”想通过特殊标志进行保护也不可行。
据笔者了解,在国外,对于此类标志大体分为两种形式进行保护,一种是单独进行立法,但一般是仅针对官方性质的如“奥林匹克”等标志进行保护,同时会有判例法辅助,对于民间的公益组织标志一般纳入商标法,比如美国;另一种是不进行区分,统一纳入知识产权法典进行保护,比如法国,但此类国家的商标法一般涵盖范围较广,比如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实际上,国外对这种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标志如何保护也没有定论,而且没有形成独立的保护体系。有鉴于此,我们可否先行一步,修订相关法规条例,将“光盘族”这类属于民间公益组织的特殊标志也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呢?
(作者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增长迅速

本报讯 记者从2013年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了解到,自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以来,中国商标代理市场总体规模持续扩大,商标代理行业保持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1.7万家,数量是10年前的20倍。
  据了解,从上世纪90年代国家开始试点推行商标代理制度后,商标代理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2010年允许律师事务所不经登记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后,商标代理机构呈现爆发式增长。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审查质量管理处副处长张万新介绍,从商标代理机构的类型上看,目前,一般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各占半壁江山,分别约为9000家和8000家;从代理组织区域分布上分析,商标代理组织数量排名前五的依然是广东(2448家)、北京(1858家)、浙江(755家)、上海(591家)、江苏(565家),总体上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及市场商标品牌经济活跃度相符合。
  近年来,随着一些更先进的市场经济观念的引入,商标代理服务不再局限于简单的中介代办或者法律咨询,而是被纳入一个更全面更完善更广义的商业服务系统——“品牌”服务范畴,如品牌创意、品牌许可及品牌法律服务等。商标代理组织的业务范围越来越综合,越来越向高端延伸。
目前,我国商标代理行业尚处发展阶段。商标代理制度放开后,曾对整个商标代理行业产生过负面影响。行业恶意竞争屡见不鲜,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行业的发展,甚至一度呈现出混乱局面。但是对于未来,张万新表示期待并充满信心:“目前知识产权在我国的重要性正日益体现出来,国家也非常重视,并且还有利好政策的引导,内外部环境都非常利于知识产权的发展,这些都给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注入足够信心。”
(白 鸥)

增强文化软实力 版权产业已初具规模

 

增强文化软实力 版权产业已初具规模

 

625,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正式开展“2013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剑网行动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加强对重点音视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在启动仪式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介绍,2013剑网行动部署了三项重点工作,一是提高查处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案件线索,继续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处罚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发现网站侵权盗版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三是突出重点工作领域,要重点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以及网络销售平台等领域,严厉打击未经许可非法上载、传播他人作品以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盗版制品等违法行为。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在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的督办下,北京、江苏等地版权执法、公安部门先后破获了思路网盗版数字高清作品案、国泰新点软件侵权集群案等一批网络侵权大要案件,先后抓获犯罪嫌疑29人,涉案金额达3.5亿元,对侵权盗版分子产生了极大的震慑警示作用。

 

在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同时,国家版权局还通过对重点网站的版权主动监管,规范了整个视频网站行业的版权经营秩序。今年的重点网站主动监管工作将建立重点影视作品监管预警机制,并加强对网络服务平台和音乐网站的主动监管工作,推动建立重点网站主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冯飞)

 

 

 

2013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

625,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正式开展“2013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剑网行动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加强对重点音视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在启动仪式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介绍,2013剑网行动部署了三项重点工作,一是提高查处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案件线索,继续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处罚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发现网站侵权盗版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三是突出重点工作领域,要重点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以及网络销售平台等领域,严厉打击未经许可非法上载、传播他人作品以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盗版制品等违法行为。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在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的督办下,北京、江苏等地版权执法、公安部门先后破获了思路网盗版数字高清作品案、国泰新点软件侵权集群案等一批网络侵权大要案件,先后抓获犯罪嫌疑29人,涉案金额达3.5亿元,对侵权盗版分子产生了极大的震慑警示作用。

 

在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同时,国家版权局还通过对重点网站的版权主动监管,规范了整个视频网站行业的版权经营秩序。今年的重点网站主动监管工作将建立重点影视作品监管预警机制,并加强对网络服务平台和音乐网站的主动监管工作,推动建立重点网站主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冯飞)

苹果亚马逊争夺App Store商标

因将自家应用商店命名为“App Store”,苹果将亚马逊以侵犯商标权为名告上法庭。该案将于8月初审,目前双方经过两次谈判,但未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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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文件显示,6月14日,苹果与亚马逊双方律师通过45分钟电话,5月1日更是进行了一天的谈判。两次会谈均为达成共识。参与者包括苹果首席知识产权律师沃特罗斯(BJ Watrous),亚马逊法律顾问安德鲁-德沃尔(Andrew DeVore)。

苹果于2008年开始使用App Store为其应用商店命名,他们认为亚马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是侵权行为。而亚马逊反驳称,“App Store”是术语不是商标,并非苹果独有。

 

让作者参与版权出售 起点中文调整版权合作机制

本报讯 (记者于帆)盛大文学有关负责人近日透露,今年,盛大文学在加大网络原创小说版权开发的同时,将对起点中文网版权合作机制进行调整,力求形成全新的、透明的版权合作竞价机制,强化版权管理,提高作者收益,保障作者的知情权。

据介绍,新的版权竞价合作模式的建立,将以作者版权合作的心理价位作为重要参考,如条件成熟,还会考虑让作者为自己的作品“定底价”,在作者“底价”的基础上,择优选出版权合作方,签订版权合作相关协议。同时,起点中文网将开设版权竞价合作频道,定期在网页上预告进行“版权合作竞价”的作品,出版社和出版公司可以对感兴趣的作品进行“合作竞价”,起点中文网将在“竞价合作”规定的时间内择优,并在选定合作方,进行公示之后,进入相关的签约阶段。为保证相关合作的透明度和作者的知情权,在签订合约后,起点中文网的版权合作竞价频道还会开设专门的“合作进度在线直播专区”,对于已经通过合作竞价取得的合作出版图书的制作进度进行直播。

大连商标代理业没有做大的原因

 在昨日启幕的“2013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大连品牌”成为最大的一抹亮色。69家知名连企携各自品牌参展。“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仅 仅有一个庞大的数量并不够,还需要将其产业化。而初步估计,目前,大连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率不会高于10%”。昨日,亚太地区知名的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综合 服务机构联瑞集团总裁谢旭辉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知识产权产业转化率过低,成为其对经济贡献度难以迅速放大的瓶颈。

  “我们做过调查,仅在2012年,大连发明专利申请就达到11149件,发明专利授权1407件。”谢旭辉感叹地说,大连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数量在东北各城市中遥遥领先。

  不过,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如果不能转化为生产力,那么反而有可能成为企业的一种负担,还要耗费巨大的维护成本。谢旭辉坦言,大连知识产权转化率虽然低于10%,但比全国平均值还高出不少,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转化率过低已经成为国内一个普遍问题了。

   大连商标代理市场的规模为何始终做不大?谢旭辉表示,传统的商标代理机构大多只做“单一业务的被动咨询”,市场规模十分有限。“事实上,初步估计,大连 每年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的规模有20亿之大。”谢旭辉介绍,联瑞集团北方区域市场一年的营业额为3个亿,这还仅是其一家公司的营收,由此可见该市场规模之 大。

  “大连的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潜力很大,目前,国内外的一些强势资本已经开始高度关注大连市场。比如,我们就将在大连开设一家分公 司,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综合服务业务,不仅仅要做商标代理等,还将做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知识产权质押以及贷款等业务。”谢旭辉坦言,强势资本一旦介入,大连商标代理行业很可能会被“撑大”,逐渐融通成知识产权服务行业。 记者曲家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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