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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L着手打造新社交网站mqVibe

北京时间9月30日上午消息,据美国科技博客网站ReadWriteWeb报道,AOL正在围绕着旗下在线地图服务MapQuest打造一种新型社交网站mqVibe,这个网站可以让人们通过地理位置信息来社交。此前,AOL早已收购了一系列域名,它们都指向这个即将推出的网站mqVibe。

  本月早些时候,ReadWriteWeb就曾报道说,从AOL购买相关域名,并且提交了这些域名的商标申请等一系列动作来看,AOL应该正在计划创建自己的社交网络服务。当时人们还以为这只是猜想,可目前看来,其基于MapQuest为中心打造新款社交网络的意图越来越明显。

  今年,该公司收购了NVIBE.com、NeighborhoodVibe.com和“mqVibe.com”等域名。在完成这些域名的收购之后,AOL将它们都指向了一个“即将上线”的新网站。此外,AOL还为这些域名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都涉及到基于地理位置的社交服务。

  这些种种迹象表明,AOL即将推出一个结合地理位置与其他信息的社交网络,其中包括个人、本地新闻、资讯、娱乐、购物和旅行指南等服务。其实,谷歌、Facebook、Foursquare、Yelp和其他相关公司都争相希望自己能获得该业务领域的控制权。AOL目前还对这一消息表示沉默,不过,它已蓄势待发。

  谷歌也许在地图服务领域已拔得头筹,但MapQuest的技术也不容小觑。此外,AOL旗下的本地新闻网站Patch也在寻求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今年6月,AOL已推出了一个绑定Patch网站的每日团购服务,有了地理位置社交网站之后,它便能够更好地对其团购业务进行推广。目前,AOL已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只需要将旗下的各种业务整合在一起就可以了。

  AOL能否与谷歌抗衡呢?它还需要付出很多努力。目前,谷歌基本在所有领域都有着大动作。比如,它在地图服务中整合了自己的团购网站Google Offers,同时还在努力拓展其团购服务市场;谷歌不久前还收购了餐厅点评网站Zagat,意指地方商业资讯网站Yelp;此外,谷歌还推出了与Google Offers配套的移动支付服务Google Wallet。

  所以,如果AOL想在这一社交服务市场上与谷歌一较高下的话,它必须先考虑该如何弥补自己的业务缺失,然后整合出好的业务模式。(漆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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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媒大家谈:网络媒体如何避免侵权陷阱

 网媒大家谈第二十五期:网络媒体如何避免侵权陷阱

  嘉宾: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国强(微博)

  中顾法律网总编徐浩然(微博)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编辑邓创业(微博)

  【导读】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网络媒体一般容易在哪些地方发生侵权行为?网络媒体如何避免这些侵权陷阱?一旦发生侵权行为,被对方交涉或者索赔,该如何应对?本期网媒大家谈邀请了三位嘉宾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并为大家剖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几种侵权免责条款。

  修相科: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任国强: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5《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7《侵权责任法》;还有众多大大小小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地方司法文件。

  徐浩然:你罗列的几个问题,实际上网络媒体和纸媒体,没有太多的差别,都与著作权法息息相关。唯一的差别,网上有避风港原则,即若别人发现侵权文章,让你撤销,你撤销了,则不侵权。这里的文章应当不是你贴上去的,而是别人贴上去的。当然,用别人商标时,要经别人同意,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者在评论名人时,注意要有事实根据,而不能形成人身攻击,从而侵犯别人的名誉权;还有不能随便用名人的肖像等。相关的法律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商标法》、《反不正当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

  邓创业:主要是著作权法、合同法、刑法、侵权责任法等很多,罗列一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计算机病毒防冶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插挽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卫牛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关于授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行使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职责的通知、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关于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相科:网络媒体一般容易在哪些地方发生侵权行为?

  任国强:互联网主要容易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

  1.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律:

  《宪法》(1982年)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民法通则》(1986年)中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只是在第139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140条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为非法行为。

  《刑法》(1997年修订)设定了4个与隐私权相关的罪名:“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把侵犯隐私权列为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第42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诉讼法:《民事诉讼法》(1991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行政诉讼法》(1996年)都有“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第7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第18条:“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信息,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第12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护名誉权的法律法规:

  《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诬陷。”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徐浩然:网络媒体最容易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例如没有得到他人的同意就转载或发表了他人的文章;其次,可能是侵犯名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

  邓创业:侵犯著作权,侵犯姓名权和隐私权、名誉权。主要集中的知识产权和一些隐私权等。

  修相科:网络媒体如何避免这些侵权陷阱?

  任国强:避免方法:

  首先,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都是规范明知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当受害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做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是比较容易避免的。

  其次,在网络服务提供过程中,制作网络服务协议,协议中对网络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作出明确约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也可以作出适当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约定。引导网络用户合法适用网络服务,提高全民网络素养,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告知网络使用者在接触网络时,要有对网络信息的批判接受意识,不能盲目听信网络信息,草率“跟风”,要学会独立思考和提高鉴别是非、判断信息真伪。

  第三,网络服务者加大技术投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提高网民和网站监管人员对网络信息的获取、甄别、管理、使用、制作、发布的能力,对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的行为及早发现,及早遏制不良影响。

  徐浩然:对于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通常在转载时要看清楚他人是否同意转载,发表他人文章时,要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对于名人的肖像权或名誉权问题,尽量避免使用名人的图片做经营性行为,对于名人发表评论时,尽量以事实或表面上看到的现象为依据,并不得人身攻击。

  邓创业:多学习有关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刑法 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 识。遇到问题多多向有关的法律工作者咨询,最为关键的是,在事前要有预防意 识,不能等到了侵权事件的发生,再去考虑这些问题,那时就可能晚了。尽量的在利用他人的作品前,获得作者的同意或者授权书,这样就可以为自己免除责任。

  修相科:一旦发生侵权行为,被对方交涉或者索赔,该如何应对?

  任国强:赔付应对办法:

  1、立刻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侵权信息的传播,减小对受害人的伤害和损失。

  2、聘请相关专家积极与受害者沟通,调查核实损失大小,以真诚的态度达到和解目的,尽可能维护己方利益。

  3、加强对失职或过错人员的管理,完善自身体制改革,避免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徐浩然:在发生网络侵权时,对方要求交涉,应积极应对,如果事实属实,先承认错误,但要避免让对方留下录音,再求得对方谅解。根据经验,通常,权利人对承认错误的人要求比较低的,毕竟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少有人感受到被侵权的心痛。除非发生大面积侵权,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当然,发表或转载的文章等作品与权利人声称的作品差距较大,不是权利人的作品时,可以有理有据的指明。若对方发起诉讼,寻找专业律师是明智之举。

  邓创业:一定要学会保存证据,没有证据,就无法打官司。咨询律师。积极与对方和解。

  修相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网络传播方面的重要立法,我记得这里面有几种侵权免责的情况,可否解读一下?

  任国强:解读免责条款: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①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提供自动运输服务,并且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在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的。如果没有服务对象的相应指令而完成上述行为则构成侵权。②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的;或者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③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且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的;或者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或者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或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④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网络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其所链接的作品涉及侵犯他人权利的,其将会做为共同侵权人而与其服务对象即内容服务提供者来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徐浩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可以说很多免责的条款,大都与著作权法的精神相符;唯有避风港原则是新的规定,即网站、论坛等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真正权利人的通知要求撤掉某些文章时,其撤掉后就免责。

  邓创业:在这集中免责事由当中,重点强调是否是故意。如果你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不是出自你的本意,没有改变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是免责的。

  另外,就是合理利用,在一定的篇幅内合理利用他人的作品(当然要注明出处和作者的署名)这样是免责的。

  还有就是获得作者的许可,而且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也是免责的事由,这是毋庸置疑的。

  注意,在发生侵权之后,根据作者的要求积极的配合消除侵权的也是免责的。

  当然在公益性质的合理利用(用于非商业用途)也是免责的事由。

  修相科:现在大家的版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网络媒体又经常遇到维权诉求,这是否意味着网络媒体的空间被压缩?

  任国强:对于互联网的前景,个人观点:

  首先,对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等法律法规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目的不是要遏制互联网的发展,是为了网络服务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是为了均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为了维护有序的互联网参与制度;是为了经济、政治、文化的健康发展。所以,作为互联网参与者,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遵纪守法,在法律法规约束下,自主创新,实现企业价值。

  再次,我国的互联网事业,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第一,网络用户基数小,增长快。第二,企业上网势头强劲,政策驱动政府上网。第三,用户构成合理化,各年龄、性别、地域的人不分文化程度、收入的人都有大量上网人群。这些情况间接说明了中国互联网事业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前途不可限量。

  最后,作为网络用户,我个人也很喜欢上网,也很感谢互联网给我带来了实时的体育、政治、军事、娱乐等资讯;互联网庞大的搜索功能也使我能快速准确了解到各种各样的知识。我相信像我一样的遵纪守法的网络用户占绝大多数,不会给互联网运营者带来麻烦,所以网络运营商们也不要被小部分的投诉、侵权索赔事件所吓到,就放弃互联网行业,这是不明智的。相反,应该知难而进,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积极规范自身提供的网络服务,积极打击侵权者,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加强自身服务质量改善,为广大网民服好务,让自己在互联网行业中左右逢源、如鱼得水。

  徐浩然:不认为被压缩,实际上,无论是网络媒体,还是纸媒体,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网络媒体还有避风港原则,纸面媒体就没有。感觉到网络媒体比纸媒体遇到的诉讼多,主要是因为网络媒体传播快,更容易被权利人发现而已。

  邓创业:不是,保护的意识越强 证明权利意识越强,更能激励作者的创作欲望,繁荣文化市场。更能使得优秀的网络媒体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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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报业向美国扩张 每日邮报及卫报打响头阵

 新浪传媒讯:《传媒周刊》4月10日文章称,英国报纸之间的战争很快就将在纽约街头上演,因为联合报业(Associated Newspapers)和英国卫报新闻媒体有限公司(Guardian News and Media)都准备在“不眠之城”纽约建立他们首个专注于编辑的运营机构。

  文章称,这两家出版商都不愿意透露具体细节,但准备工作均在进行之中;他们准备在曼哈顿建立两个富有竞争力的数码采编部。首先落户的是SoHo办公室,这可以促进联合报业的《每日邮报》衍生产品美国《每日邮报》在线的发展。

  据悉,基础工作已经在第一个季度由一个小的隐蔽工作团队筹划出来,这个工作团队是由《每日邮报》的出版商马丁-克拉克负责领导。因为克拉克以严格要求和严肃的处事方法而闻名,所以他的职权范围已经接近于一个秘密;但是,《每日邮报》已经正式宣称成为世界上最多人阅读的英语报纸(在《纽约时报》实施“付费墙”之后)。

  2010年末,联合报业已经任命马修-克尔尼作为美国《每日邮报》在线的首席行政长官;同时还任命Petrit Husenaj为人力资源专家,全权负责上个月办公室主任的招聘流程。

  在纽约,卫报新闻媒体集团已经对今年末成立办公室的计划更近了一步。其工作内容由珍妮-吉布森所领导,她是英国《卫报》网站的编辑,于上周四飞抵纽约。吉布森将与英国《卫报》新任助理编辑斯图尔特-米勒共事。对最终内容负责的是前美国《金融时报》负责人史蒂夫-豪,他将出任首席营收官之职。

  这两个独立的纽约业务将建立在诸多编辑和销售小组的基础之上,他们在美国周围遍布这两个业务的商标,在华盛顿地区最为明显。

  进入纽约的根本原因显而易见;这两个传媒集团放弃了所有的网上付费模式,以此来支持开放式大规模进入;所以,开始向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富足的英语市场扩张变成一件容易的事。

  应该强调的是,从ComScore和尼尔森的数据可以看到可用的度量体系。这二者都将《每日邮报》和英国《卫报》置于最主要的15个新闻站点之中。

  根据ComScore的数据显示,3月份《每日邮报》被1650万美国人浏览,而《卫报》大概拥有800万读者。根据尼尔森的数据显示,《每日邮报》网站的美国页面流量在去年增加了30%,而已建立的英国《卫报》网站流量上升了1%。

  在《纽约时报》设立网上“付费墙”模式这个背景之下,数字报纸广告收入于去年上升了11%,达到了30亿美元;所以,英国报业入侵开始看到契机。

  在思想意识上,英国中产阶级钟情的《每日邮报》和自由开放的《卫报》也许相隔甚远;但是,他们对于网络开放的方式是一致的。11月,克拉克在伦敦会议上这么说道:“明年,我们正在计划开展一些非常有意思的试验。作为一个屠夫的孩子,除了工作以外,在我小的时候,我没有什么销售经验;但是,我知道我即将得到更多在商店卖东西的机会,这个商店一天就会有300万人光顾,而不是几千人付钱仅仅是为了得到优先站在前门的机会。”

  同时,卫报新闻媒体集团总编辑阿兰-拉斯布里杰上周说道:“近几年,Scott Trust拥有的《卫报》在美国吸引了大量读者。我们相信对于我们已经开拓的开放型的、国际化的、数字的新闻业是有实际需求的。珍妮-吉布森是我们网站运营的核心人物,并且也是领导美国新团队的理想人选。”

  对英国报纸来说,一个有意思的新战场正在开辟当中。但美国本土的出版商好像并不欢迎英国报业的到来,因为在报业并不景气的今天,他们已经越来越筋疲力尽了。

  美国新闻界的背景

  2010年,美国新闻界在广告花费上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跌幅。当地报纸广告收益在2008年下降了23%,2009年下降了26%。这个亏损在2010年继续持续,下降了6%。美国知名调查机构皮尤称,对大多数美国人来说,报纸品牌依然被当做非常可靠的信息来源,现在几乎一半的美国人至少一周三次在网上浏览新闻,而40%左右的人仍旧保持阅读印刷版报刊。而在产业的广告总体销售当中,数字销售占到将近12%的份额。(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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