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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顾问

守信践诺 商标局申请处改革形式审查流程确保受通加快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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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处改革形式审查流程确保受通加快发放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实现“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由6个月左右缩短至3个月内”的社会承诺,申请处改革形式审查流程,协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神州数码公司相关单位,团结合作,齐心协力,确保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按要求加快发放。

  一、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确保审查流程调整到位

  由于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形式审查流程作出了调整,加之商标注册申请量快速增长,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相对延长。为实现“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缩短至3个月内”的承诺,申请处多次召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神州数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召开会议,就优化形式审查流程缩短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进行探讨,制定多个方案,深挖程序潜力,逐个论证,在不影响审查系统安全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完成了形式审查流程的修改。

  二、审慎研究、合理选择,确保分流商标注册申请切实可行

  针对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的差别,申请处提出采取分流申请的优化方案,针对不同申请方式设置不同形式审查流程。一是网上申请件,形式审查流程调整已于9月上旬完成,此后的网上申请件,启用新流程,书式审查合格的,收取商标规费后发放受理通知书。流程调整之前的125万件网上申请件按原流程审查,系统已下达收取商标规费指令,受理通知书已打印完毕。二是纸质申请件,协调神州数码公司每日后台分文,做到形审人员歇人不歇机,采取白天审查、下班后整批提交审查通过的工作方式,进一步缩短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目前,726日及以前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通知书已陆续发放。

  三、加强指导、提高效率,确保形式审查质量符合要求

  为确保形式审查工作质量过关,申请处不断加强对形式审查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通过集中授课、典型案例讲解、定期抽查、个别辅导等方式开展业务指导,利用电话、微信、飞鸽等快捷方式进行即时指导,从而确保形式审查工作在增速中稳步提高工作质量。积极督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根据商标注册申请量变化及时增加形式审查人员,合理配置工种岗位,培养审查后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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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商标五方会谈年会在江苏昆山召开 刘俊臣出席并致辞

10月28日,2016年商标五方会谈年会在江苏昆山召开。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兼商标局局长刘俊臣出席并致辞。来自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欧盟知识产权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的40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刘俊臣代表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对前来参会的各方嘉宾表示欢迎。刘俊臣表示,商标五方会谈自创建以来, 各方通过共同实施商标项目,交流商标实践政策信息,不断深化成员间合作,有力推动了成员间注册制度的简化协调。自2011年底工商总局商标局加入商标五方会谈以来,学习借鉴各国商标注册管理先进经验,不断优化我国商标注册体系。

  刘俊臣指出,近年来,中国商标事业呈现出跨越式的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14年5月颁布实施,随后出台了《商标评审规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正在修订中;商标申请量与注册量逐年大幅增长,2016年1至9月,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265万件,同比增长25.23%。2015 年国外申请人指定我国的马德里商标申请量为24849件,同比增长22.4%,继续位居马德里联盟第一位;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2011-2015年,中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31.2万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0539个,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583件,涉案金额28.7亿元;商标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正在进行的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初见成效,网上申请已经成为最主要的商标注册申请方式,正在积极推进扩大商标网上申请比例和业务范围的工作,探索实施电子商标注册证及电子送达工作,逐步推进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

  刘俊臣希望,中方第一次举办的商标五方会谈年会能为各方提供便利的交流平台,促进各方在商标领域的合作与建设。同时他强调,中方将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五方会谈的各个项目,有效利用五方会谈各项成果,共同推动建立更加方便的商标注册体系。

  会上,各方交流了五方会谈框架下各现有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新项目的提案,并就其他重要事项进行了表决。会议为期两天,闭门会议后是针对用户代表的开放环节和召开“有效遏制恶意商标注册”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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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驰名商标企业违反商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标〔2016〕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加强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企业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并给予扩大保护是企业全面加强商标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工作的成果。该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系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给予扩大保护的立法本意,纠正将驰名商标认定等同于荣誉评比的错误认识倾向。如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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