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请注册商标的立体标志有哪些?
根据我国 《 商标法 》 第 12 条的规定: "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
依据上述规定 , 因带有功能性的而不能注册的三维标志主要有以下三种 :
1)三维标志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 主要指类似电风扇叶片形状的某些商品实现商品功能和用途必需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
2)三维标志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产生的形状 。 这一类三维标志曾经有一个经典的案例 : A 公司生产一种由三个旋转刀头组成的电动剃须刀 , 并且取得了专利保护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前 , 该公司将这个剃须刀的外形申请了注册商标 。 之后另外一家 B 公司也开始生产三刀头剃须刀 。 A 公司遂起诉 B 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 , B 公司则申请撤销 A 公司的商标权 。 最后法院支持了 B 公司的请求 , 撤销了 A 公司的商标注册 。 理由正是因为构成该商标的形状对于获得技术是必需的,如果允许其获得商标注册那么其可以通过商标续展 , 无限期地获得对此种技术效果的垄断 , 而这恰恰是 《 专利法 》 等法律的立法精神所不允许的。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实践中 , 对于这类三维标志的范围的认识并不是非常一致 , 且对该条的运用也基本上没有什么先例 , 故对此问題 , 我们暂不做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