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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2013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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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说明

 

 

(一)中国商品分类的历史沿革


    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 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长虹,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酒;提到美加净,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等 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正确表述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是商标申请人(代理人) 首先会遇到的问题。
    许多不同的部门出于管理、统计等工作需要都要对商品进行分类。如从国民经济管理的角度,通常将商品分为工业品和农产品两大类,工业品中又分重工产 品和轻工产品,重工业产品中又可划分为冶金工业产品、机械工业产品等等。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为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需要,也需要对商品进行分类。商标注册和管 理,应该说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商品及服务分类是商标局的一项基础工作。我国目前已有注册商标七百多万件,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分类管理体系,要想 检索、查询、调阅一个商标,就像大海捞针一样,几乎是不可能的。
    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形成了我们这 里所要叙述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如将“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 等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类(第4类);又如,将“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材料”等组合在一起,形成另一个 类(第10类)。商标局的查询检索系统是按照商品及服务的类别设立的;《商标公告》按照类别编排;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也要按照类别提出;商标局发给注册人 的商标注册证上也必须注明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
    商品分类又是作为申请商标注册办理手续及缴纳费用的基本单位。即一个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基本费用。如一个申请人在医 用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材、药酒、医用营养物品、空气净化制剂、兽药、农药、卫生巾、牙填料上申请注册商标,虽然其指定的商品多达十项,但因这些商品均 属同一类别(5类),所以只需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基本费用(即一标一类)。而另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虽然仅需使用在绘画笔和绘画颜料上,但需填写两份 申请书,在两个类别分别申请,并缴纳两份基本费用,因为这两种商品分别属于两个类别,即绘画笔属于第16类,绘画颜料属于第2类。
    以往,都是由各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根据本国的国情及对商品的理解,制定各自的商品分类表,供商标主管机关及商标注册申请人使用。商品分类表不是一成 不变的。它会随着商品的丰富及人们对商品的认识而逐步增加及修订。我国自1923年起,先后制定公布过五个商品分类表。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世界经济得到 了较大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更加频繁。一些国家认为,各国使用各自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联系,给商标所有人到国外注册带来了麻烦,不 利于商标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这些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有一个国际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尼斯协定。


(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发展与现状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 订,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65个。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了尼斯联盟。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人所需填报的 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了。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而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 类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 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尤其是1994年我国加入尼斯协定以来,我们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 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中。尼斯分类表定期修订,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 性。尼斯分类第十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尼斯分类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一部分是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按照类别排列的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按照1-45类的顺序排列。每类有一个类别号和标题,每类的标题概括了本类所包含商品的特征及范围,最后列出了本类包括 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每项商品或服务均有一个顺序号,以便查找。另外,每一类有一个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哪些商品,本类与相关类别的商品如何区别,如何 划分边缘商品的类别作了说明,这个注释对划分一些易混淆商品的类别有很大帮助。如第三类,类名为“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 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香水、牙膏、牙粉。”【注释】为:“本类主要包括洗澡用品和化妆品。尤其包括:个人用除臭剂;化妆用卫生用品。尤其不包 括:清洁烟囱用化学制品(第一类);生产过程中用的去渍用品(第一类);非个人用除臭剂(第五类);磨石或手磨砂轮(第八类)。
    另一部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了按英文、法文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也编排印制了按汉语拼音 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使用这个表查阅一般商品的类别就像查字典一样方便。如某一生产电视机和录相机的企业,要在这两种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按照汉 语拼音顺序,很容易就能查到这两种商品都属于第9类;又如,某一生产食品的企业要在牛奶和冰淇淋上申请商标注册,借助该表,也可以很快查到这两种商品分别 属于第29类(牛奶)和第30类(冰淇淋)。

(三)商品及服务分类遵循的原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1.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2.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中类似的服务分在一类;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39类),商业管理咨询(第35类),金融咨询(第36类),美容咨询(第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则可以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 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四)商品及服务名称的填写


    商品名称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决定了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并且,一份申请书上填 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一个类别之内。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个类别有注释, 并将商品或服务项目分为不同群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不能填写注释部分和群组名,如2907奶及乳制品,430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一般说来,一个商品 在商品分类表中有正规名称时,应使用分类表中的规范名称。某些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因为 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至少五个类别的商品。例如第七类的洗衣机、家用电动碾磨机;第八类的电动刮胡刀;第九类的电视机;第十类的电动按摩 器;第十一类的电冰箱、电热水器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
    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及服务名称,有助于加快商标的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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