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标准(九)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本部分规定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一)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二)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需要提交多视图的,应当放在同一张商标图样中,且最多不得超过6幅。商标图样的长或者宽不得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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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帽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