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商标代理制度历史沿革及解析
一、商标代理概述
(一)商标代理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领域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动,所产生的法律成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动,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法律法规对商标代理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及相干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 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商标法实行细则》第三条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 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该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 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以上规定表明,我国商标法律对中国企业办理商标事务是否委托代理采用的是自愿原则,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采用的是强制原则。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重要 有两条:第一,本国国民没有语言上的障碍,而外国人则不同;第二,本国企业一般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部门和人员,他们比较熟悉本国的知识产权法 律,而外国企业一般对申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系统不够懂得。因此,从掩护主权国家的尊严,掩护外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标法律事务的质量和进步商标注册 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一般国家都对外国申请人规定了强制委托代理原则。如美国商标法规定,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在美国的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事宜。 俄罗斯商标法规定,俄罗斯国民可以委托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专利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注册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务,不在俄罗斯居住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要取得商标 注册,应通过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代理人办理。
(三)《商标代理管理措施》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行细则》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部门行政规章《商标代理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对全国商标代理行业进行统一管理。
l.商标代理人
为进步商标代理人的素质和代理质量,同时加强对商标代理的管理,《措施》履行测验、考核获得商标代理人资格制度及代理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两证分别制度。
《措施》第十八条规定:“具有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测验合格的,由商标局授予商标代 理人资格,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有必定商标法律工作经验,或者长期从事商标法律教学研究及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从 事商标代理工作的,经商标局考核批准,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措施》第十九条规定:“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在商标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并持续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可以申请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同时《措施》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未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代理或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2.商标代理机构
《措施》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组成条件、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措施》,凡有3名以上专职商标代理人、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已取得《商标代理人资 格证书》的,可以申请成立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当先将申请书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申请人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当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其登记机关办理营业 领域变更登记。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后,报国家工商局领取《商标代理机构证书》,并自领取证书之日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为防止非法代理商标行动,掩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商标代理秩序,《措施》第三条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此外,《措施》还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领域、分支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批程序、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违纪行动的查处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商标代理的特点和作用
(一)商标代理的专业性和特别性
商标代理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中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巧性。首先,商标权并非依法自然产生,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申请 确权。代理申请人进行商标注册确权正是商标代理工作的重要的、本质性的内容。取得商标权的法定程序非常复杂,包含商标申请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 注册、应用允许合同备案、异议和评审事宜等,时间长,环节多,持续性强。商标代理人需要非常熟悉商标注册的各个程序。其次,相当一部分商标代理业务属于非 法律性的专业事务。商标代理人需要正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控制商标审查准则。仅以商品分类为例,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议》, 共有42个大类,涉及几万种商品,我国又将其分为485个类似群,系统复杂,内容琐细,且还不断更新变更,对商品类别和类似群的断定,需要专门知识和长期 实践经验才干正确地把握和判别。而企业由于缺乏对于商标知识全面懂得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经参加国家组织的测验成绩合格后获得代理资格的 商标代理人可以凭借其较丰富的商标法律专业知识,高质量、高效率地为企业办理商标事宜,赞助企业注册商标,掩护企业商标专用权,同时又有助于商标管理机关 进步工作效率,施展接洽企业与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中国与外国的贸易交换运动越来越广泛,商标在 企业生产经营运动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商标代理人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二)商标代理人的重要业务领域
商标代理人重要为企业从事以下代理运动:
l.代理商标申请人进行注册申请前的商标查询,断定其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代理商标所有人进行应用未注册商标进入市场前的查询,断定该商标是否侵占他人的在先商标权。
2.代理商标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异议答辩、异议复审、商标争议、争议答辩、商标注册不当或3年不应用撤销、撤销答辩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3.代理续展注册、转让注册、允许应用合同备案、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补发注册证等有关事务。
4.代理中国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以及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事务。
5.代理商标权海关备案。
6.代懂得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投诉等法律事务。
7.代理外国申请人到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除上述法律代理运动以外
,商标代理人还可以吸收聘请,担负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或根据协议担负企业的知识产权总代理人,利用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为企业供给有关商标的各种咨询 服务。咨询内容重要包含:企业如何设计商标、注册商标、应用商标、管理商标、掩护商标,如何造就驰名商标和利用商标开辟市场,如何利用商标进步企业的著名 度,建立企业形象以及一切与商标有关的咨询服务。
一名合格的商标代理人,应当以对其委托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将自己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运用到其代理运动,即每一项商标权利恳求中去。对 于主管当局的每一项法律决定,如补正、修正、驳回、有条件的授权等,代理人都应当进行分析,看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提出的请求是否合理,做出的决定是 否合法。在向被代理人转达主管当局的这些法律行动时,应当附上代理人自己的意见、见解和主意供被代理人参考,同时还要附上解决问题的措施供被代理人选择。 对被代理人的请求或主意,也要加以分析,看其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被主管当局认可的可能性。因此作为代理人,在代理实践中,应当从正确地懂得法律、运用法 律、掩护被代理人的权益出发,在其授权领域内,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依法实行代理行动,为委托人供给最佳的服务。
下面我们从一个案例中,看看商标代理人是如何运用专业知识为其委托人供给服务的。在80年代中期,德国AGKuhuleKopp&Kausch公司 委托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向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申请在本质审查中被商标局驳回,其理由是,人们看到该商标会 联想到美国的三K党KUKLUXKLAN,易在我国引起曲解,产生不良影响。代理人将这一驳回通知转告了申请人。申请人对驳回理由不服,但是供给不出强有 力的能够克服驳回的理由,但是最终唆使代理人申请复审。代理人接到复审唆使后对此进行认真的研究,并查阅了有关材料。经过火析研究,创造三K党的标记与该 商标无任何接洽。该商标中3个K字是申请人公司名称中3个字的第1个字母。于是代理人根据查到的材料联合自己的专业知识撰写了一份内容详尽、理由充分的复 审申请书,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并附有有关证据、材料。此外代理人还到商标评委会作了口头阐明。经过代理人的努力,最后终于使该商标获得了注册。
三、我国商标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商标核转制度
中华国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履行打算经济体制,商标被作为各级政府监控产品德量和管理经济运行秩序的手段。在1991年以前,国内商标的申请 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法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 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因此从本质上说,核转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代理制,是一种 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强制代理行动。
商标注册核转制的履行具有历史的必定性。在我国履行打算经济时代,核转制有力地领导了企业的商标工作,同时造就了新中国一代商标法律人才,施展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二)由核转制向代理制的转换
1978年以后,我国履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均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更。特别是1987年以后,我国开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履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请求。一是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管理者又从事代理行动,其双重角色不符合行 政机构改革的请求;三是与国际惯例相违背,不利于日益频繁的商标领域国际合作的需要。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1988年修正的《商标法实行细则》对商标代理 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5月22日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随即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 苏等地试点建立了商标事务所。实践证明可行之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全国许多城市设立了商标事务所。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措施》,就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取得、职业道德及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条件、业务领域、审批程序及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违规行动的处分 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该措施的颁布,标记着我国商标代理制的正式确立。截至1995年底,我国已有商标代理组织100家,商标代理人约600名;商 标代理机构散布于全国70余座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基础满足企业商标法律事务需要的商标代理服务系统。
(三)商标代理体制向社会开放
1998年以前,绝大部分商标代理机构都是附属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机构没有真正脱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 财、物方面缺乏自主权,经营机制相对僵化,部分商标代理人的素质不够高,不能充分满足企业商标工作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上相当一部分有能力从事商标代理 业务的高素质人才和工商系统外的一些单位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从而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制约了我国商标代理事业的发展。
为转变这种局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造就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精力,经过大批周密的调查研究,于1999年12月
制 定并颁布了新的《商标代理管理措施》。该措施的颁布实行,为新世纪我国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供给了法律保障。与原暂行措施相比,新的《商标代理 管理措施》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全面开放,二是严格管理。《商标代理管理措施》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以后,我国商标代理行业已向社会全面开放。国 家工商局陆续批准了一批社会上的商标代理机构,截至2000年8月,我国商标代理机构的总数达到151家,其中工商系统外的机构61家。第一次面向社会的 商标代理人资格测验也于2000年9月举办。至此,一个统一的、开放的、高效的、充满活力活力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有中国特点的商标代理体制已基础形成。 近年来据统计,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申请件已占到每年商标总申请量的3/4,商标代理行业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商标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文章原名:我国的商标代理制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