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类与10类医疗类商品是否会因药品或器械字号而产生冲突
今天有客户咨询了一个关于同属医疗类商品的5类和10的商标冲突问题,涉及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与生产许可字号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的协调问题。
问:
我已经注册了5类商标,现在公告期,还有1个月公告期结束,我的是5类里面的“贴剂”
发现有个人注册了10类的,正在申请中,他的10类里面有个医疗器械,比如常见的膏药贴(按理来说也算是贴剂),现实生活中确实很多膏药贴都是医疗器械的批号
这样的话我能否提成异议?
答:5类与10类虽然都与医疗行业相关,但仍属于两个独立的类别。除个别交叉检索项目以外,两个类别中的项目不属类似商品。因此,注册商标分别指定的属非类似商品时,在先权利不会对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造成障碍。
膏药贴属于个人保健用卫生制剂,需要通过指定第5类的“贴剂”来保护;第10类中的项目“医疗器械与仪器”并不涵盖膏药贴这个商品。
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与生产许可字号之间有关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的划分不考虑生产批号的问题,仅从商品功能、材质、销售渠道等角度结合消费者识别习惯,依据避免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原则划分。无论是用保健、药品还是器械都不影响商品本身在分类表中的划类。
所以简单来说,第10类商品的持有人不能用将该商标使用在膏药贴上,否则涉嫌冒用注册商标或对第5类在先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利的侵害。
是否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是在先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可以在被争议商标进入公告后提出。提出异议的理由为该商标的核准注册,侵权了在先权利人的某项合法在先权利。
如:在先权利人在10类相关商品上存在在先使用的事实、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抢注的故意、争议商标侵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其他合法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