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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欧盟:工业外观设计和版权的保护

欧盟法院在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关于Cofemel案的判决中确认:工业外观设计要授予版权保护,需满足一定条件。

此前,G-Star向葡萄牙法院提起诉讼,称Cofemel生产和销售的牛仔裤、运动衫、T恤侵害其版权。根据葡萄牙法律,工业外观设计必须在满足及超越实用性目的之外呈现出特定的美学效果,方能得到版权保护。

欧盟法院确认,根据既定案例法,任何构成作者自身智力创造表达的原创客体均可获版权保护。欧盟法院还确认,在特定案例中,版权保护和工业外观设计保护可叠加。不过,欧盟法院同时强调,工业外观设计的保护与版权的保护并不相同,目标不同,遵循的规则也有区别,仅特定状况下才需设想叠加保护的情形。

欧盟法院认定,一项工业外观设计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获得版权保护:一是版权客体能被精确、客观地识别;二是版权客体是反映作者选择自由和个性特征的智力成果。

纵观历史,欧盟成员国之间在授予版权保护的标准上一直存在巨大分歧。欧盟法院在Infopaq案的判决对版权作品给出了统一的定义,但该定义是否适用于工业外观设计尚不明晰。在一些欧盟国家,一项工业外观设计必须是艺术品才能获得版权保护。在另一些欧盟国家,几乎所有工业设计都可获得版权保护。本次欧盟法院的判决似乎证明这两种做法都极端错误。一项工业外观设计要想获得版权保护,不必是艺术品,满足统一标准即可。这标准实际有多高还有待决定,但本判决似乎表明版权保护的门槛还是远远高于工业外观设计保护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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