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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青岛商标注册优秀代理机构总结商标注册注意事项(选名阶段)

******代理人多年执业经验的总结,将易发生问题、常疏以考虑的内容提示给读者,尽量使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之前想的周全。

 

在选名阶段需要注意问题,我们总结有以下几点:

 

1、在选名字之前先读一下《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内容是关于哪些名字或是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或是注册,这是最基本的审查内容,也是商标使用和注册的一条红线绝对不容触碰,因此通常被称作“绝对禁用条款”。下面就列出这两条的内容,供大家参考,以免再去查阅。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选名字宜避开一时的热词,互联网发展到今天的程度正在改变的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由于互联网的存在,全国或是全世界范围内可能会同时就同一个话题展开讨论,因此也诞生了大量的网络热词。如曾经迅速窜红的“囧”、“给力”等,这类词汇由于瞬间为大家所熟知,显然被赋予了商业价值,但是这类词汇在商标注册时的成功概率都非常非常小。

 

我们都知识商标注册检索系统是存在盲期的,也就是说一段时间内注册的商标任何人都查询不到,这就导致瞬间大量人申请注册的热词极易出现撞车的情形。这样的情况一旦出现,将交有一个最早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全部在后申请将被驳回。商标注册的周期长达一年以上,注册费用亦不低,这样的风险发生将导致时间和金钱上的双重损失。

 

 

3、名字尽量不选行业内出现频率高的词。我们通过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商标注册时那此对商品或是服务的某种属性进行直接描述的词语或是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这就意味着,在某个行业内出现频率越高的词,就越是危险。大家都在使用,如果一旦被某一个申请人所注册,如果授予专用权,是否意味着其他同行面临着停止使用。对于社会公平问题是法律和规则永远无法轻视的内容。

 

检索一个词语是不是涉嫌行业内的通用词最简单的一个方法就是通过网络搜索一下,看看是不是大家都在使用。

 

 

4、名字用于商品时可以完成商标的使命——区分商品来源。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区分商品或是服务的来源,如果一个商标起不到这样的作用,通过便不会被核准注册。退一步讲,这 样的词即使是被核准注册了,权利人使用起来也没有价值。

 

如行业通用词,由于是对商品本身进行描述的词语,根本无法通过这样的词语来区分你、我或是他提供的商品,所以也就不是商标。

 

再者,如“福”这个字,几乎所有的中国人在使用,假如商标局核准了某个企业注册了这个商标,是否全中国的人都不能将这个字贴在门上呢?想象一个,一个企业起诉了一户人家,案由是这户人家将他的商标“福”贴在了门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他的注册商标,是不是很可笑?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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