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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欧盟: 评估位置商标是否真实使用

欧洲法院(ECJ)在2019年 6月6 日在对Deichmann SE v. EUIPO (case C-223/18 P;诉讼第三Munich SL) 一案的裁决中规定,一个商标被注册为位置商标还是图形商标不影响对该商标是否真实使用的判断。


该判决对自2002年开始的与其矛盾的判决先例给出了结果。


该案涉及的是Munich为虚线所示的运动鞋上的一个叉形标志注册的欧盟商标(注册编号为2923852),其保护范围为第25类中的运动鞋类。2002年11月6日,Deichmann申请撤销Munich对该商标的注册,因该商标缺乏真实使用。


尽管Munich提交了证据,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撤销部门仍支持该申请并撤销了Munich的注册。Munich提起上诉,上诉委员会撤销了该撤销注册决定。Deichmann向普通法院 (GC)提出的上诉被驳回,欧洲法院确认了普通法院的判决并未出错。


Deichmann基于以下3个理由反对普通法院的裁决,即:1)普通法院错误地认为该涉案商标是否被注册为图形商标而非位置商标对该案 “无关紧要” ;2)欧洲法院错误地将该商标当作图形商标评估了其是否真实使用;3)Munich成功地提供了其真实使用的证据。


欧洲法院驳回了Deichmann的诉讼请求,表示在Munich申请注册之日,当时可适用的法律并未定义“位置商标”,因此不能要求Munich在申请时将其作为参考。此外,欧洲法院认为该申请使得他人能直接而明确地理解该涉案商标,其表示,“在该案中,虚线的使用显然是为了显示,该涉案商标仅保护这个用实线表示的,恰巧位于运动鞋上特定位置的交叉图案。”更何况,欧洲法院补充道,“在任何情况下,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应该被认定为“位置”商标对判断其是否真实使用而言无关紧要。”


欧洲法院驳回了上诉,且综合考虑所提交的证明真实使用的证据,确认普通法院的判决并无错漏。


尽管已反复核实《国际商标协会通讯》中项目的准确性,但仍敦促读者对自己具体关注或感兴趣的事项进行独立核查。“法律与实务”内容更新不含国际商标协会的意见,除非涉及官方立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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