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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标准

针对不同驰名商标驰名程度差异的情况,驰名的注册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依法获得跨类保护的范围不是整齐划一和固定不变的。为了更准确地规范人 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适用标准,《解释》第10条规定,“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 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 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这样规定,便于审判实践中准确把 握跨类保护的范围,使其保护范围宽窄适度,避免使跨类保护成为全类保护,从而使跨类保护更符合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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