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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付酬问题

民歌一般具有世代相传,没有特定作者的特点,那么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如何确定?如何付酬?按何标准付酬?

最高人民法院在“大圣公司案”中,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民歌一般无特定作者的情况,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对改编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使用他人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的,可以向改编者支付全额报酬。

其次,因法律没有规定支付报酬必须在使用作品之前,因而作品使用人在不损害菱权人获得报酬权的前提下,先使用后付款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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