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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侵犯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则该注册商标被侵犯时,商标权利人通常不会有实际损失。此时商标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红河”商标侵权案中指出,侵犯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注册商标,侵权人应该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赔偿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但可以不判决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这一司法原则,妥善处理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使民事责任的承担既有利于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又有利于防止商标权利人利用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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