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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时间界限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散列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一般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为时间界限。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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