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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虚假宣传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我国《所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解析: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经营者违反该法任何一条规定,只有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即使行为人的经营行为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也并非都可以主张,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2、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

         3、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

         在某些情况下,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违反行政法律,并受到行政处罚。但并非所以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行为都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仍然要对其行为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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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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