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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澳新”商标侵权案

       作为澳大利亚四大银行之一,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澳新银行)因被指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构成商标侵权而被诉诸法院,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商业标识及企业名称的使用属正当行为,不构成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下应澳新投资咨询服务部(下称澳新服务部)“澳新”商标的侵权。
  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第5487111号、第6630585号“澳新”文字商标由澳新服务部分别于2010年1月、9月获取商标专用权,均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银行、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服务类别上。
  澳新服务部负责人陈某诉称,其作为上述两商标的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澳新银行及其多家分行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澳新”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并广泛开展业务,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诉请要求澳新银行及其相关支行停止在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上使用“澳新银行”字样。
  澳新银行对此表示,澳新银行对“澳新”字样享有在先企业名称权,并非对澳新服务部商标的擅用,“澳新银行”在业内享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保护,澳新银行并未将“澳新”字样作为商标进行单独、突出使用,亦无造成公众误认的主观意图。
  据悉,澳新银行于2005年至2012年间连续8年入选财富全球500强企业,在今年7月澳新银行出具的授权和确认函中,确认其上海、北京、广州3家分行有权使用“澳新银行”商号。对于此次诉起商标侵权的澳新服务部,澳新银行方面提出,其先后就“韩汇”“宝生”等多家外国银行的中文字号进行注册商标,而对于第5487111号和第6630585号“澳新”商标澳新银行已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澳新”文字经过澳新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使用,具有识别性和知名度,在金融服务中,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澳新”文字与澳新银行提供的服务相联系,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法院驳回了澳新服务部方面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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