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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商标知名度与受保护强度

今年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在提交的议案中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在著作权相关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侵权惩罚强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某种程度上,这说明老百姓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加深了,而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来讲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与著作权自动取得保护的模式不同,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授权。因此,著作权的问题可能主要是在行政执法强度、侵权赔偿力度方面,而商标权的问题则是如何确保核准注册恰当。理论上来讲,只要在商标授权环节做到了严格依法办事,在市场上出现的注册商标自然也就能够做到“井水不犯河水”,虽然是竞争关系,但终能保持良好的竞争秩序。
  然而,既然是市场,就总会有投机分子,试图打着法律的擦边球而牟利。例如,有人见“联想”牌电脑卖得好,就想傍着它,在“饮料”上也注册一个“联想”商标。那么,这件商标可以获准注册吗?对于消费者来讲,“联想”牌电脑确实有很高的知名度,甚至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有一天当他发现市场上出现“联想”牌饮料的时候,他会不会觉得这两个牌子都是联想公司的呢?正常来讲,肯定是会有这个疑问的。因此,这件“联想”商标最终也就没有被核准注册。
  当然,也有人会说了,“联想”只是普通的汉语用词,为什么他能用,我就不能用呢?而且,他卖的是电脑,而我卖的是饮料,产品不一样,消费者是不会混淆的。其实,这里面蕴含着商标制度的基本原理,即最初设定商标制度最基本的目的就是引导消费者认牌认购,让消费者一看到这件商标就知道是哪个商家生产的,从而节省市场交易的成本。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傍名牌”行为是被禁止的。那么,又如何看待特定的商标标识“他能用,我不能用”的问题呢?还是得回到商标的识别功能上来。某件商标如果已经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了长期、广泛的使用,在消费者心目中有了知名度,其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并且,随着商标使用获得的知名程度越高,它所能排斥的注册范围也就越广。而且,对于驰名商标来讲,它甚至能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排斥以复制、摹仿和翻译方式的注册。
  因此,商标存在的前提虽在注册,但其本质仍在使用。经使用获得的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程度则越强。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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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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