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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Kiehl’s”与“契尔氏”之争

法国欧莱雅集团旗下的化妆品品牌“Kiehls”进入中国市场后,曾被译称为“契尔氏”。然而汉字“契尔氏”早在“Kiehls”品牌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就已被他人在第3类化妆品类商品上注册为商标。近期,因涉嫌擅用“契尔氏”商标,在天猫商城上销售化妆品的一家公司被“契尔氏”商标权利人诉至法庭;另一方面,“Kiehls”的英文商标“KIEHLS”也遭遇了跨类之争。

 

“契尔氏”天猫维权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契尔氏及图”商标维权案。“契尔氏”是注册商标还是对“Kiehls”的中文译称,成为了该案争议的焦点。

 

该案原告为广州望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望莎公司)总经理李育武,系第5046068号“契尔氏及图”注册商标(200512月申请注册,20095月获准注册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权利人。李育武诉称,北京法丽莎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法丽莎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法丽莎化妆品专营店”,设立“契尔氏”品牌专区,使用“契尔氏及图”商标销售化妆品等产品。而且其在产品介绍中宣称为“契尔氏”品牌,同时将“契尔氏”作为相关网页的标题、关键词及网页描述内容,误导消费者购买。作为同行竞争者,法丽莎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望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作为天猫商城的运营商,未尽审核及合理注意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与法丽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对此,法丽莎公司辩称,“契尔氏”和“科颜氏”都是对欧莱雅集团旗下化妆品品牌“Kiehls”的音译,“Kiehls”的官方网站也是如此翻译。法丽莎公司在天猫商城上销售的是“Kiehls”品牌产品,并未侵犯望莎公司“契尔氏”商标专用权,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法丽莎公司提供销售平台的天猫公司表示,“契尔氏”是“Kiehls”的音译。在第5046068号“契尔氏及图”商标注册之前,“Kiehls”已经被消费者翻译为“契尔氏”并合理使用。另外原告的产品与“Kiehls”产品不具有可比性,法丽莎公司不构成侵权,天猫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契尔氏”非“Kiehls

 

据介绍,“Kiehls”品牌于1851年创立于美国纽约曼哈顿,2000年正式加入欧莱雅集团。20096月,“Kiehls”品牌进入中国大陆地区,并开设专柜销售,此后正式取中文名为科颜氏(此前被称为“契尔氏”)

 

早在2010年浙江宁波正平商贸有限公司就曾因销售望莎公司的“契尔氏QIERSHI”化妆品遭到消费者质疑。当时该公司经理俞尧炉表示,宁波正平商贸有限公司和望莎公司合作的时候,查看了望莎公司的授权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基本证件都齐全,他们的合作也符合法律程序,有“美国契尔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给予望莎公司的授权书。但是,这家美国契尔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名并非“Kiehls”而是“QIERSHI”。

 

对“QIERSHI”与“Kiehls”之间的关系,时任望莎公司副总经理的郑浩杰认为,“美国契尔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望莎公司在中国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跟“Kiehls”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其在中国大陆只有一家契尔氏,这是望莎公司自己的品牌,“契尔氏”为合法注册的商标。

 

欧莱雅集团在中国的法务代理人表示,其实在“Kiehls”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时最初被呼叫为“契尔氏”,但由于“契尔氏”在2005年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随后欧莱雅集团启用“科颜氏”作为对“Kiehls”的译称。

KIEHLS”跨类相争

 

虽改称“科颜氏”,但“Kiehls”的商标争议却不平静。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KIEHLS”英文商标跨类诉争案做出一审判决,“KIEHLS”在眼镜类商品上或将被他人注册为商标。

 

1500253号“KIEHLS”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于1999年申请注册,2001年被核准注册在第3类洁肤霜、润肤霜等商品上。2002年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欧莱雅集团,商标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11月。

 

此次欧莱雅集团提出异议的是第5543574号“KIEHLS”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由浙江省临海市的自然人李来兵在2006年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欧莱雅集团提出了异议申请但被驳回,随后欧莱雅集团提起复审申请,并提出引证商标已经构成在化妆品类别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

 

在异议复审未被支持的情况下,欧莱雅集团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不易混淆,两者不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于欧莱雅集团提出的驰名争议法院表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已经构成洁肤霜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基于此,法院一审维持了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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