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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扼制不正当抢注,异议比实质审查更为可行

   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又称恶意抢注,是指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某一商标被不正当抢注现象出现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商标使用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自己长期使用的商标不申请注册,使得他人有可乘之机。二是商标申请人以获利为目的,以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为挡箭牌,窃取他人的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市场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和利用在深度和广度上日益增强,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商标的不正当抢注现象也日趋增加。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诉讼持续迅猛增长,2011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商标案件12991件,比上年增长53.56%。
扼制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行 为,是净化知识产权市场的必要行为。2001年修改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一章中增加了如下规定作为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 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对于制止利用商标法先申请原则抢先注册他人创设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建立符合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市场竞争环境大有必要。这一规定也是在总结商标法实施近20年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 上作出的必然选择。
但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 否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否为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能否作为商标局实质审查的内容?商标局的实质审查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禁用条款的审查;二是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三是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其中并未将“是否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列入 实质审查中。商标局不实质审查抢注行为也是不无道理的,因为他人除商标权外的在先权利、未注册的商标均不可能在商标局备案,申请商标是否被他人在先使用无 从审查,至于申请人是否为不正当抢注,从申请书件上则更难反应,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一是商标局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真正的实质性的审查,准确率难以保 证;二是这一内容也大大增加了商标局的审查难度,扩大了商标局的审查范围,自然也将会大大延长商标局审查周期,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在扼制不正当抢注这一 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中,商标局将这一权利,转移给了企业及个人。商标在先使用人,对自己长期使用的商标肯定会比商标局敏感和知晓,在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 内,如商标在先使用人发现了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指出其抢注行为。商标异议在商标申请中占有重要的作用,一是保 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二是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三是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其中第三条作用最为重要,是对商标局实 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通过异议程序,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以陈述自己反对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理由,阻止存在不正当抢注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来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
因此,将商标法第31条这一规定,作为在先商标使用人提出“商标异议”和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及核准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要求撤销的理由,比作为商标局实质审查的内容更为可行。
笔者认为,当商标使用人 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在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该进行反思,为什么没有早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为什么商标已经大量投入使用依然不申请注 册,正是由于商标使用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才使得抢注者有可乘之机。因此,商标使用人必须要首先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才是遏制抢注的当务之 急。堵住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这一现象,既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又要保持先申请原则的严肃性;既要商标使用人防微杜渐、在商标使用之时即申请注 册,又要合理利用异议申请这一程序,弥补未及时申请这一漏洞,阻止抢注商标成功注册。两者结合,双管齐下,才能更好的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净化知识 产权市场。
商标顾问

逾十年专注商标法律事务专业顾问, 官方认定优秀代理人,对于商标注册授权、变更、续展、转让、许可、争议、异议答辩、驳回复审、撤销等领域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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