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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法律制度介绍

欧盟商标法律制度介绍

欧盟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原则』作为商标权授权的原则,需要注册才能取得商标的权利,但未经注册的商标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都是合法的,只是无法获得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法律效力。

欧盟商标注册流程所需要时间,从申请到注册(常规审查程序,没有异议)的大概时间为:4到9个月。

相比未注册商标,欧盟注册商标具有如下优势:

1,它提供了所有权和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2,它提供区域,国家和/或地方保护;
3,它允许使用“注册商标”或其他合适的术语或缩写来证明商标的所有权;
4,它允许注册人在特定法院提起诉讼;
5,它有助于阻止他人非法使用该商标;
6,与未注册商标的实施相比,未注册商标的实施更加困难且成本更高;
7,它鼓励被许可人,并提供通过许可产生特许权使用费的机会。

不注册商标的风险是,其他人可能会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可能会妨碍权利人在欧盟使用或注册该商标。

申请前须知

A.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


可以视觉可见方式复制并能够区分一个人或实体与另一个人或实体的商品或服务的以下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


文字;
姓名;
图形;
三维形状;
颜色;
商标标语;
声音;
商品装饰装潢;
全息图;
动画;



三维形状注册的特殊要求是:标记应通过提交形状的图形复制品(包括计算机生成的图像)​​或照片复制品来表示。图形或摄影复制品可能包含不同的视图。如果未以电子方式提供该表示,则最多可包含六个不同的视图。

颜色注册的特殊要求是:
(i)如果商标仅由没有轮廓的单一颜色组成,则应通过参照公认的颜色代码提交颜色的复制品和对该颜色的指示来表示商标。
(ii)如果商标仅由没有轮廓的颜色组合组成,则商标应通过提交复制品来表示,该复制品以统一和预定的方式显示颜色组合的系统排列,并通过参考一般公认的颜色代码。也可以添加详细描述颜色的系统布置的描述。

声音注册的特殊要求是:标记应通过提交可复制声音的音频文件来表示,或者以音乐符号准确地表示声音。

全息图注册的特殊要求是:标记应通过提交视频文件或图形或照片复制品来表示,该视频文件或图形或照片复制品应包含充分识别全息效果所需的视图。

动画注册的特殊要求是:标记应通过提交视频文件或一系列显示运动或位置变化的连续静止图像来表示。在使用静止图像的地方,可以对其编号或附带说明顺序的说明。

以黑白或灰度注册的标记被广泛地解释为保护已注册的标记和其他颜色组合的标记。但是,如果颜色变化改变了商标的显着特征,则不一定是这种情况。只要满足以下要求,仅更改颜色就不会改变商标的独特性:

(1)单词/象征性元素重合,是主要的区别性元素;
(2)尊重阴影的对比度;
(3)颜色或颜色组合本身不具有鲜明的特征;和
(4)颜色不是商标整体独特性的主要因素之一。

除普通商标注册外,还可以注册以下类型的商标: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服务商标;



下列商标不能注册:


违反道德标准或公共秩序的标记;
通用术语;
国家,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名称,标志或符号;
非显着商标,没有显示获得的独特性(次要含义)。
地理标志(GI)在此司法管辖区受保护。

提交

A.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

如果申请人不在此司法管辖区居住,则必须提供服务本地地址。
共同申请人可以在此管辖范围内使用。
申请无需实际使用或使用意图。
以下信息是完成应用程序所必需的:

申请人姓名和地址;
公司成立的州或国家;
商标表示(申请人寻求注册的商标描述);
商品/服务清单;
官方备案费;
优先权声明,其中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欧盟管辖区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但不是《马德里协定》的缔约国,可以在国际申请中予以指定。
欧洲联盟商标注册(以前为共同体商标注册)在该管辖区有效。
在该辖区中没有其他跨国区域注册。
国际申请与本地申请一样,具有相同的可注册性要求和审查程序。(请参阅马德里体系的条目。)

B.优先权

如果申请人的原籍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只要其原籍申请是在本申请中的六个月内的固定期限内提出的,则可以要求其原籍申请的提交日期为该辖区的提交日期。
如果申请人的原籍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则应该可以要求提交原产地日期。
国际注册可以基于国家/地区申请或在该司法管辖区的注册。

C.分类表适用

该辖区使用尼斯分类系统。
如果商标涵盖不止一类商品和/或服务,则一个申请可以涵盖多类商品或服务。
对于多类别申请,如果商品/服务属于以下多个类别,则申请人必须支付额外的类别。

D.代理人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直接在本辖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即使不是该管辖区的公民或住所(此后,也必须任命是该管辖区的公民或住所的商标代表/律师/代理人。);
商标代表/律师/代理人,即使不是该司法管辖区的公民或住所(此后,也必须任命是该司法管辖区的公民或住所的商标代表/律师/代理人。)。

申请

A.商标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细节通过官方公告和在线向公众公开。
以下申请文件的详细信息向公众公开:


商标图样;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申请编号;
申请日期;
商品/服务;
优先权要求信息;
商标表示;
资格要求信息。


B.审查

审查以下方面的申请:


手续:即符合注册要求;
分类:即确保商品或服务属于申请中所列的类别;
清晰度:即说明清晰易懂;
描述性:即检查商标是否仅起提供商标相关商品和服务信息的作用;
独特性:即,确保商标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并且能够将一个个人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
欺骗性:即检查商标是否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
该司法管辖区没有免责声明惯例(即,申请人必须放弃对不具有独特性的商标元素的任何专有权的惯例)。
申请流程的顺序如下:申请——审查——公告——注册


C.流程
可以不要求加速检查。但是,申请将是默认适用“快速”程序,其中:

(1)所申请的商品和服务包含在EUIPO已经接受的术语数据库中;
(2)申请费是预先支付的。

待决申请确定了以下权利:

申请的提交日期为优先权确定了的提交日期;
待处理的申请可以在第三方异议中针对随后的(后来提交的)冲突申请使用。

D.异议
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意见,异议是在授予前进行的。
以下可能成为异议的理由:


在先权利,例如较早发生冲突的注册;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的权利(恶意或驰名商标);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权利(以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的名义进行注册);
商标包括地理标志;

在贸易过程中使用的非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其意义不仅仅具有本地意义(如果根据欧盟立法或管理该标志的欧盟成员国法律,该标志赋予其所有人禁止使用的权利后续商标的使用)。


在对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后,出于异议目的公告了该申请。
异议期从下一个日期开始计算:在公告时,或在WIPO公布国际注册后一个月。
异议期在以下日期结束:异议期开始后三个月。

下列各方可以提交异议申请:

较早权利的所有者;
被许可人(如果许可是独占的)。

E.使用证据
在发布注册或发布许可/接受通知之前,不需要使用证明。

注册

A.注册的手续
签发注册证书不需要费用,并且不需要提交任何文件。

B.权利
通过注册可以建立以下权利:



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反对随后发生冲突的申请的权利;
对随后发生的相互冲突的注册提起取消诉讼的权利;
提起侵权诉讼,以防止混淆使用相似的第三方商标;
许可第三方使用商标的权利;
要求海关当局扣押进口到该司法管辖区的假冒商品的权利;
获得侵权赔偿的权利。
罗马字母用于表示该辖区的官方语言。
在以下时间段之后,商标将成为无可争议的商标,即不能质疑注册的有效性:
决不。
注册的领土范围是:欧盟范围内。



C.期限
注册的初始期限是:10年。
注册期限的起始日:申请日期。

D.标记要求
注册商标标记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可选的,标记注册标志可以将已注册的权利通知不确定的第三方,并可能影响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任何标记均应采用以下提及的形式:TM 和 ®
®的使用是否被法律认可取决于使用该商标的欧盟成员国。

 

Last modified on Wednesday, 25 December 2019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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