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商标纠纷历时七年终审落槌
2020年1月5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江小白”商标案胜诉的声明显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江小白公司”)于2020年1月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并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同时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持续七年的“江小白”商标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
江小白品牌创立于2011年12月,始于江小白创始人陶石泉和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津酒厂”)的合作纠纷。以陶石泉为法定代表人的新蓝图公司在2012年获得了江津酒厂的品牌授权,成为了“几江”牌酒类产品的经销代理商。“江小白”品牌走红后,陶石泉与江津酒厂在方利益分配未达成共识并于2012年年底,双方结束合作关系。双方的不欢而散也引发了对“江小白”商标的争夺战。这一争夺始于2013年,“江小白”系列商标经历商标异议程序、异议复审程。2016年,江津酒厂又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作出裁定,宣告“江小白”商标无效。江小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2017年的一审中江小白公司获胜。但在2018年二审中,江小白公司败诉。最终告到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是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1年12月19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另外,根据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