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RH及图”商标案
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鉴诚知识产权对其名下的 “ ”商标(申请号:32410203)提出驳回复审申请,驳回理由是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已注册的“ ”(第16133184号)、“ ”(第4564693号)商标构成近似。我司根据客户委托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做出响应,提交复审申请。
本案焦点:
和 、 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难点:
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从整体视觉上都是简单的线条,且设计元素差别不大。这种情况下鉴诚代理人考虑需要从申请商标包含的隐藏要素、申请商标的独特含义入手,论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
案件论据:
根据上述情况,鉴诚代理人协助客户准备相关材料,最后进行文字和证据的论证:
一是从图形构成要素分析,申请商标图形部分由一撇一捺两笔构成,撇和捺相交叉,组成了汉字“人”, “人”字经过了巧妙的设计和变形,和图形完美的融合在一起,密不可分。消费者在看到申请商标时,既会对图形整体留下深刻印象,也会对其中包含的汉字“人”饶有兴趣,而且,“人”是申请人企业字号“人和卓远”的首字,会加深消费者的记忆。
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均是单纯的图形,不含有任何文字要素,与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和设计风格完全不同。
二是从图形设计风格分析,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中都有两条弧线相交叉这一要素,但弧线的弯曲角度、交叉点都不同,因此构成的图形整体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的图形整体像汉字“人”,引证商标一的图形整体像大写字母“C”或一牙弯月,引证商标二的图形整体像星球运行轨迹,“人”、“弯月”、“星球轨迹”是三种完全不同的事物,三者的本质完全不同,相关公众根本不可能会将三者混淆。这三个图形的构图理念和设计风格差距很大,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
三是从商标色彩分析,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商标,由红、黑两种颜色组成,红色热烈奔放,充满希望和活力,具有很强烈的视觉冲击。引证商标一、二均为黑色,沉稳低调,二者形成鲜明对比,在视觉上有很大的差距。
案件结果:
经审查,商标局下发了《关于第32410203号“R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有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R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说明,在判断图形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时,不应该仅从图形的构成要素上考虑,而应该整体观察比较,尤其要考虑图形中是否包含文字、字母或其他要素,是否蕴含独特的含义。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